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各有關單位,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廳屬有關單位:
《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自2005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有關單位和部門也對試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進行了反饋并提出了修改意見。為進一步規范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失信懲戒、誠信激勵機制,有效防止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等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交通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關于印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指導意見的通知》、《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行賄行為檔案查詢與處理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蘇實際,我廳對《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正式印發《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自新《辦法》生效之日起同時廢止。
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以下簡稱江蘇交通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防止招投標活動中的弄虛作假行為、提高招標工作效率,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逐步建立失信懲戒和誠信激勵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關于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行賄行為檔案查詢與處理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與江蘇交通項目的新建、改擴建、養護項目的咨詢、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服務和物資、材料、設備供應等招投標活動和合同履行的從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標人)。
第三條 江蘇交通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信用檔案制度。信用檔案制度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參與江蘇交通項目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誠信行為進行動態記錄,并定期進行綜合評價為招投標活動和合同履行服務的一項措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檔案作為對投標人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評判依據之一;招標人應當將信用檔案作為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對投標(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在資格審查、評標階段信譽分權重不得少于15%和5%。
第四條 信用檔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委托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實施管理。
第二章 信用檔案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條 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投標人的以下三方面信息:
(一)投標人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的獎勵與處罰或者通報的不良行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義務,違反廉政合同,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違規違法行為,行賄等犯罪行為,下同)記錄;
(三)投標人已完工和在建項目履約考核記錄等。
第六條 參與江蘇交通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標人應當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并在其網站的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招投標信息系統)填報區域,按要求如實填報有關基本情況,作為投標人信用檔案的基礎數據。
投標人應當對所填報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按照國家規定須年檢、年審和變更的信息,投標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年檢、年審和變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個月內將變更信息在信息系統中更新,未更新的將暫停其使用信息系統直至其更新有關信息。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投標人填報或者更新基本情況信息后7個工作日內,對主要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校驗,對與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標信息系統中予以確認。
第七條 設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區域內從事交通項目的投標人從業行為作出的獎勵與處罰或者通報決定,以及向其他有關部門采集的對投標人的獎勵與處罰或者通報決定、投標人的其它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及時報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采集的獎勵與處罰或者通報等信息,在投標人信用檔案中進行相應記錄,并定期向省人民檢察院和投標人所在地省人民檢察院查詢投標人及其主要從業人員有無行賄行為記錄,并在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第九條 招標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應當加強對中標人合同履行情況考核,制定履約考核辦法,對履約情況統一用優、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考核評價,并及時將考核結果以及中標人存在的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所列的不良行為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將結果及時記入中標人的信用檔案。
第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可以向投標人所在地檢察機關(投標人注冊地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檢察機關)查詢其有無行賄行為記錄,并將查詢結果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信用檔案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已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的投標人,可領取江蘇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管理卡(以下簡稱信息卡)。領取信息卡的投標人在參加江蘇交通項目投標時,資格預審申請書及投標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錄入招投標信息系統信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僅需提交由招投標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上述相關內容的匯總表格(招標人有特別要求且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通告時應當明確要求投標(資格預審申請)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
在投標報名階段,已建立信用檔案的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出示并驗證信息卡;未建立信用檔案的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出示信用檔案中應填報的主要信息證明材料原件,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如投標人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時仍未建立信用檔案,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人信用檔案中應填報的主要信息證明材料原件提交評標(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階段,評標(審)委員會對投標人業績、信譽的評價應當以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作為評判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中標人實行履約考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管理、廉政情況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項。
第十五條 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滿足下列條件的,履約考核結果應當評為優:
(一)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
(二)項目合同履行質量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
(三)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
(四)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五)履約期間未發現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
(六)考核期間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安全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或者安全責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質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監督部門認定結果為準,下同);
(七)履約期間未發生項目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或者監理組長)、技術負責人和其它負責人(項目副經理或者監理副組長或者試驗室主任等)的更換,特殊情況經招標人書面同意的除外,以下涉及人員更換的同本款。
第十六條 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滿足下列條件的,履約考核結果應當評為良:
(一)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基本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
(二)項目合同履行質量基本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
(三)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
(四)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達到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五)履約期間未發現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
(六)考核期間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安全責任事故;
(七)履約期間未發生項目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或者監理組長)和技術負責人的更換,但是發生了經招標人批準的(書面形式,下同)項目其它負責人(項目副經理或者監理副組長或者試驗室主任等)的更換(并在信息系統中更新,下同)。
第十七條 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履約考核結果應當評為中:
(一)項目合同履行質量未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但通過采取措施可以補救的;
(二)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未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但尚未對項目總體進度造成不可挽回影響的;
(三)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不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將對交、竣工文件的編制產生影響的;
(四)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未達到投標文件的承諾或者不滿足國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但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履約期間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六)履約期間發生經招標人批準的項目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或者監理組長)或者技術負責人的更換。
第十八條 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履約考核結果應當評為差:
(一)有違法行為,對在建項目造成影響的;
(二)有嚴重違約行為,對在建項目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
(三)在質量或者進度方面發生違約問題,經招標人要求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履約期間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并構成犯罪的;
(六)履約期間發生未經招標人批準的項目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或者監理組長)或者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它負責人(項目副經理或者監理副組長或者試驗室主任等)的更換。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制定考核辦法,并將考核辦法列入招標文件,考核結果應當在考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招標人收到被考核人的書面申訴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變更考核等級的決定。變更考核等級的調查及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被考核人書面申訴材料,經調查核實后,可以依法對照招標人報備的考核辦法,重新核定被考核人履約等級,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人和招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每個季度對投標人進行一次履約考核,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履約考核結果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在相應中標人信用檔案中進行記錄,并將履約考核結果分地區、分項目類別匯總公布在江蘇省交通廳網站上。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評定和應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和專家對投標人的信用情況進行一次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將其信用等級評為AA(好)級、A(較好)級、B(一般)級、C(較差)級和D(差)級五個等級。
每次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確定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投標人的信用檔案中予以標注,同時投標人在投標時使用新的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考核期內企業信用好,投標行為規范,嚴格履行合同承諾,承擔江蘇交通項目有兩年以上履約經歷、沒有不良行為記錄、前一年度在江蘇范圍內(下同)項目履約考核均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AA(好)級:
(一)前半年度在分屬于不同招標人(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的兩個(含)以上合同項目中,履約考核兩個季度連續為優的,同一個設區的市的一般交通項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綜合考核得出履約考核結果后按同一個招標人對待;
(二)最近一年內在江蘇交通項目履約方面(下同)受到設區的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兩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級以上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或者表揚)一次以上的;
(三)已完工同類工程質量被評定為部級以上等級優良工程(自評定之日起一年內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在考核期內企業信用較好,投標行為規范,履行合同承諾,但未完全達到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條件并且以往承擔過江蘇交通項目且沒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投標人,信用等級評為A(較好)級。
未承擔過江蘇交通項目且以往兩個年度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投標人,建立信用檔案后信用等級暫定為A(較好)級,未建立信用檔案的按B(一般)級對待。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在考核期內企業信用一般,投標行為基本規范,履行合同承諾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B(一般)級:
(一)在填報信用檔案基本情況和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影響招標正常工作的;
(二)前半年度在建項目履約考核有兩個合同項目評為中或者一個合同項目評為差的;
(三)合同項目不能按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進度計劃和質量目標完成,被招標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或者發生超出招標文件規定范圍未經招標人批準的分包行為;
(五)在建項目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七)有其他一般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在考核期內企業信用較差,投標行為不規范,履行合同承諾較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C(較差)級:
(一)在投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或者其它性質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
(二)被確定中標后,未經招標人同意放棄中標的;
(三)前半年度在建項目履約考核有三個合同項目(次)評為中或者兩個不同合同項目評為差的;
(四)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和義務轉包給其他主體享有和承擔的;
(五)項目試驗檢測資料弄虛作假或者計量資料嚴重不實的;
(六)在建項目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七)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并造成社會影響,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八)在履約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通報批評的;
(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項目款和農民工工資被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違法占用土地行為的;
(十一)在項目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被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考核期內企業信用差,投標中有違法行為,不履行合同承諾,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D(差)級:
(一)在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圍標行為,或者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出借資質給他人、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以及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
(二)前半年度在建項目履約考核有四個以上合同項目(次)評為中或者三個以上不同合同項目(次)評為差或者同一合同項目連續兩個季度評為差的;
(三)在建項目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并且造成惡劣影響,或者瞞報、虛報事故情況的;
(四)履約期間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并已構成犯罪的;
(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惡意拖欠分包人項目款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者由于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和違法占用土地較多的;
(七)在項目變更設計中嚴重弄虛作假的;
(八)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九)其它被限制投標,并且在限制期內,或者存在其它被查處的嚴重違法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對有行賄行為記錄,或者其主要從業人員有行賄行為記錄的投標人的信用等級作如下處理:
(一)行賄行為構成犯罪的,自行賄犯罪行為被審判機關判決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信用等級為D(差)級;
(二)行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自行賄行為被審判機關判決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根據其行賄金額大小信用等級降為B(一般)級、C(較差)級或者D(差)級。
第二十八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于每次評級后將信用等級評為AA(好)級和A(較好)級的投標人名單在江蘇省交通廳網站公示7天,并在公示結束后將正式確定的AA(好)級和A(較好)級的投標人名單在江蘇省交通廳網站予以公布。所有投標人的信用等級在招投標信息系統中提供給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所有交通項目招標人。
對于兩次信用等級評定期間投標人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原評定信用等級以下級別的情形之一,從而達不到原評定信用等級標準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實時依據本辦法對其信用等級作出相應降級調整。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定期對投標人履約情況進行抽查,實際履約情況與履約考核評定等級和信用等級不符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隨時依據履約考核辦法或者本《辦法》調整其履約考核結果或者信用等級。
對于信用等級評為AA(好)級的投標人,等級評定后一年內在我省交通項目履約考核等級全部為良和良以上,并且沒有出現本《辦法》規定的評定B(一般)、C(較差)、D(差)級所列不良行為的,信用等級仍為AA(好)級。
信用等級評為B(一般)級、C(較差)級或者D(差)級的投標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其發出抄告單,并且次半年度信用等級不得評為高于本半年度兩個等級。
對信用等級被評為B(一般)級、C(較差)級和D(差)級的投標人,收到抄告單后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并將整改報告和招標人對整改的書面驗收意見報省交通主管部門(非履約考核原因而降低信用等級的可以不出具招標人的驗收意見)。
收到抄告單的投標人未按要求將整改報告和招標人書面驗收意見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信用等級不得升級。
第二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B(一般)級、C(較差)級和D(差)級有異議的投標人,在接到抄告單之日起10天內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訴后10天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 信用等級評為AA(好)級的投標人在參與江蘇交通項目投標資格預審,通過符合性審查和強制性審查后,資格評審委員會應給予其信譽分評滿分,并應在資格評審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通過資格預審;在評標時招標人應提請評標委員會對其信譽評價直接評滿分,并應在綜合評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推薦其為中標人。招標人在與其簽訂合同時可以適當降低其繳納履約擔保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信用等級評為A(較好)級的投標人參與江蘇交通項目招標的資格預審或者投標時,評標(審)委員會最多扣減其信譽分的20%,信用等級暫定為A(較好)級的投標人評標(審)委員會應當對其信譽評滿分的80%。
第三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為B(一般)級的投標人參與江蘇交通項目招標的資格預審或者投標時,評標(審)委員會應扣減其信譽分的30%~40%。
第三十三條 信用等級評為C(較差)級的投標人參與江蘇交通項目招標的資格預審或者投標時,評標(審)委員會應扣減其信譽分的50%~60%。
第三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為D(差)級的投標人,招標人可拒絕其投標,有違法行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停其參與江蘇交通項目的投標資格。
連續兩次信用等級評為D(差)級的投標人名單將在江蘇省交通廳網站公布并且抄報交通部、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連續三次信用等級評為C(較差)級的投標人名單將在江蘇省交通廳網站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組成聯合體投標時,聯合體所有成員的信用檔案均作為資格預審評審和評標時的重要依據,同時聯合體成員中信用等級最低的成員的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一個法人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二級法人具備投標人資格的,該法人以其二級法人為主體投標,或者其二級法人以一級法人名義投標時,該法人和相關二級法人的信用檔案均作為資格預審評審和評標的重要依據,同時該法人和其相關二級法人中最低的信用等級作為投標人的信用等級。
第三十六條 交通項目招標人和運輸服務專業投標人的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