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貫徹《殘疾人就業條例》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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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財政局:
《殘疾人就業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現明確我省境內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享受與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同等收費優惠政策待遇,即憑本人的殘疾人證,享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涉及社會困難群體收費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價費〔2005〕281號、蘇財綜〔2005〕75號)規定的免收有關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待遇。
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互聯網以及印發手冊等方式,宣傳有關免收相關費用的具體規定,公布政策咨詢、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和查處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保證上述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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