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土地有形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投資、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等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工業用地年度出讓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投資、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具體工業用地地塊的出讓方案。出讓方案內容包括產業準入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含園區產業布局規劃)、環境保護要求、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投資強度、出讓年限、開工竣工期限、出讓底價等土地使用條件。出讓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底價,須由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規定規程進行評估,由土地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和產業發展政策等綜合確定,并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列入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提出用地預申請。預申請包括對所需地塊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并通知預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預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參加競投或者競買,且報價不得低于其承諾的價格。
第九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以下簡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15日內,與土地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工業項目通過公開出讓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作為工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依據確定的土地使用條件,編制工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并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有關環境保護、投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管理的工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先行備案。但國家規定實行專門備案管理的工業項目,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能在下列時限內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項目審批、核準文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然終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還:
(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12個月,情況特殊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會省有關部門確定;
(二)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省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9個月;
(三)由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由市、縣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的工業項目,時限為6個月。
本條前款內容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持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工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 工業項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其用地進行驗收。
未經出讓人同意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該宗用地,重新組織出讓。
第十四條 工業項目租賃使用國有土地,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