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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信用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保監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大學生信用保險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07-10-23 16:26 字號:默認

各市教育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各高等院校,有關金融機構,有關保險機構:
  為全面做好以助學貸款為主體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強化國家助學貸款信貸風險管理,控制、化解和分擔貸款風險,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助學貸款,我們制訂了《江蘇省大學生信用保險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江蘇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和生源地助學貸款仍按原辦法執行。


  江蘇省大學生信用保險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信用辦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江蘇銀監局 江蘇保監局 二00六年十一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運作模式,健全以助學貸款為主體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促進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機會公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大學生信用保險助學貸款(以下簡稱“保險助學貸款”)是參照現有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模式,引入保險機構對借款大學生的個人信用進行保險(即由貸款發放銀行投保“保險助學貸款信用險”,財政對貸款發放銀行給予定額補助),形成助學貸款信貸風險多渠道分擔的新機制。
  第三條 保險助學貸款工作的開展遵循“誠實守信、防范風險、方便貸款”原則,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采取信貸風險防范措施,借款大學生應當珍惜其個人信用。
  第二章  組織實施機構
  第四條 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是全省保險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全省高等學校保險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 各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校保險助學貸款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以下統稱“貸款發放銀行”)均可按本辦法辦理保險助學貸款業務。若政策性銀行參與保險助學貸款業務,則可采取委托貸款、資金轉貸等發放方式。
  參與保險助學貸款信用保險的機構(以下統稱“信用保險機構”)必須具備相關資質并被批準設立助學貸款信用保險業務。
  貸款發放銀行與信用保險機構簽訂業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形成清晰的信用風險分擔、管理與化解工作方案。為便于管理,貸款發放銀行、信用保險機構應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訂《保險助學貸款合作協議》。
  第七條 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信用辦)負責指導與協調有關部門(機構)采集助學貸款信用記錄,依法出具信用報告,為助學貸款工作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第三章 資助對象
  第八條 保險助學貸款的資助對象為江蘇省屬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借款學生”)。
  第九條 借款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第四章 額度、利率與期限
  第十條 保險助學貸款的額度限于每生每學年6000元,每次申請僅限于本學年貸款,一次申請一次發放。
  第十一條 保險助學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鼓勵貸款發放機構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第十二條 保險助學貸款的最長期限為資助對象畢業后8年。若需辦理展期,則必須具備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定期與貸款發放機構聯系,并經貸款發放機構和信用保險機構共同確認。
  第五章 業務流程
  第十三條 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與有關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助學貸款合作協議》,每年第二季度與有關銀行和保險公司下達保險助學貸款額度和經辦銀行網點名單。
  第十四條 保險助學貸款由各高校組織學生集中申請,具體工作可與本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銀行與信用保險機構根據其業務合同約定,對保險助學貸款申請進行審核、投保、發放工作。具體貸款發放審查手續、信用保險理賠、逾期追償等事項,依信用保險機構與貸款發放銀行的業務合同執行。
  第六章 財政貼息與風險補償
  第十六條 省財政對借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額補貼,具體貼息流程參照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借款學生畢業當年9月20日之后的保險助學貸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額承擔。
  第十七條 為鼓勵和推進保險助學貸款業務發展,切實擴大資助覆蓋面,省財政按學年度向貸款發放銀行對省屬高校發放的貸款額度一次性撥付風險補償金,補償金額為當年實際發放保險助學貸款總額的5%(可用于保費補貼)。同時,省屬各高校也按當年實際發放保險助學貸款總額的5%承付一次性風險補償金(可用于保費補貼)。風險補償金撥付流程參照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工作進行。
  第七章 信貸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在保險助學貸款業務中,高校、貸款發放銀行和信用保險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和合同義務,切實做好貸款相關信息的集中與交換工作,形成有效的逾期預警和違約催收機制,促進該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協同有關方面建立保險助學貸款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及時監測工作進展和違約風險,指導、協同高校和金融機構化解助學貸款信貸風險。
  第二十條 高校應對資助對象申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協同信用保險機構開展誠信教育、信貸風險管理、逾期催收和違約通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保險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可以與高校和有關部門合作進行風險管理、逾期追償等相關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于2006年秋季開學后實施。各省轄市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江蘇省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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