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公安局:
為強化重點駕駛人管理,提高管理的針對性和效能,實現路面管理、事故處理和源頭管理的有機結合,有效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省廳制定了《江蘇省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重點駕駛人管理,提高管理的針對性和效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是指將具有嚴重或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以及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重點監管,并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教育管理。
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工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
第二章 列管對象
第三條 本省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一年內兩次以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一次超員50%以上或者一年內3次以上超員20%以上未達到50%的;
(四)一年內兩次以上超速50%以上的;
(五)一年內交通違法行為累計達到10次以上的;
(六)運輸危險物品未經批準,或者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或者運輸劇毒化學品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七)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發生泄漏事故的;
(八)駕駛公路客運、危險品運輸、接送學生的車輛發生交通死亡事故負次要以上責任,般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但未被吊銷駕駛證的;
(九)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告知后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三章 列管、解除、撤銷
第四條 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依托“黑名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
全省統一建立“黑名單”管理信息系統和“黑名單”數據庫。
第五條 對駕駛人具有第三條第(一)至(六)項情形的,由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每月20日前通過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排查確認后,作為列管對象,進入“黑名單”管理信息系統。
對駕駛人具有第三條第(七)、(八)項情形的,經事故處理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批后,作為列管對象,由事故處理民警在事故處理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錄入“黑名單”管理信息系統。
對駕駛人具有第三條第(九)項情形的,由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車管所每月5日前通過駕駛證管理系統排查確認,經車管所負責人審核審批后,作為列管對象,于每月10日前錄入(導入)“黑名單”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第(一)至(六)項、第(九)項情形,按整月排查,排查的截止日期為上個月月底。對第(一)至(六)項情形,每次排查的時間段為上月向前追溯12個月,對第(七)、(八)項情形排查起始時間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
第六條 對已列入“黑名單”管理,再次排出符合列管情形的,重復列管。
第七條 “黑名單”列管期從列入“黑名單”管理信息系統的下個月1日起開始,為期一年。列管期間重復列管的,列管的起始時間不變,列管期相應順延一年。
第八條 列管期滿后,駕駛人在列管期間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不超過3次且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記錄的,自動解除列管。列管期間,駕駛人駕駛證被撤銷、注銷的,自動解除列管。
第九條 對因撤銷處罰決定或工作失誤錯誤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由列入或承擔戶籍化管理責任的部門領導審核審批后予以撤銷。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條 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實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違法、事故處理崗位和執勤大、中隊、治安卡口以及車管所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事故和辦理駕駛證業務時,用足法律手段,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處理,同時向其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公安交巡警大、中隊每3個月向駕駛人至少寄送一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資料,列管期間至少單獨約見一次駕駛人,當面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因不同情形被重復列管的,每6個月至少單獨約見一次。
(三)公安交巡警支、大隊車管所每月將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信息通報當地交通運管部門,建議其在對駕駛人的日常管理中,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從嚴監管。
(四)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每月將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信息通報省保監部門,建議其對相關投保人的保險費率進行調整。
(五)公安交巡警大、中隊將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信息抄告用人單位,督促其加強教育管理;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事故的,及時抄告用人單位。
(六)公安交巡警支、大隊車管所為用人單位提供查詢服務,提醒用人單位謹慎聘用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
(七)公安交巡警支、大隊對同一用人單位有5名以上駕駛人被同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以市、縣公安機關名義提請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該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一)查詢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違法、事故處理崗位和執勤大、中隊、治安卡口以及車管所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事故和辦理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查詢、比對全省“黑名單”信息。
(二)戶籍化管理制度。公安交巡警大、中隊要將本轄區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民警,實行戶籍化管理。
(三)安全檔案管理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要逐人在“黑名單”管理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安全管理檔案。安全管理檔案包括基本管理信息、動態管理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
基本管理信息主要包括駕駛人簡項信息,駕駛人簡項信息由責任民警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詢系統中采集。
動態管理信息包括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用人單位、駕駛證狀態等情況。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由交通違法處理地交通管理部門維護,交通事故記錄由事故處理地交通管理部門維護,用人單位由責任民警維護,駕駛證狀態由車管所維護。
安全管理信息包括實施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措施以及管理成效等情況。其中實管理措施第(二)、(三)、(五)項情況由責任民警維護,第(四)項由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維護,第(六)、(七)項由車管所維護。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配合,探索建立社會聯運管理機制,組織社會力量加強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的教育管理,形成社會約束管理的合力。要及時了解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信息和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的教育管理情況,掌握工作成效。
第十三條 對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工作要進行考核,并作為考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及民警工作的重要指標之一。對相關單位的考核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民警的考核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是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各項工作措施、要求的落實情況,以及在遏制交通違法行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發揮的作用和效果。
第十五條 對在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管理不力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駕駛人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嚴格執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發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要逐起進行責任倒查。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重點駕駛人“黑名單”管理工作實施情況的檢查指導,建立健全考核通報制度。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每月10日前要向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上報上月工作情況,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要定期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通報、排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