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審計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省公安廳 省民政廳
省衛生廳 省審計廳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二00六年九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我省正處在工業化、城市化加快發展的階段,被征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統一思想認識,認真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切實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我省實現“兩個率先”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出發,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全面推進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無地、無業以及無社會保障等問題,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努力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各地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被征地農民充分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登記證》,享受城鎮失業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視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包括就業再就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公益崗位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等。被征地農民享受有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當地的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個被征地農民1000-2000元一次性安排劃出,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統一使用。
三、認真搞好被征地農民培訓
要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進一步落實培訓工作責任。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培訓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培訓,幫助他們取得職業資格認證,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有效使用培訓和就業資金,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機會。對具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免費培訓的,培訓補貼的撥付要與培訓質量和促進就業的效果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可向符合享受培訓補貼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放培訓券(卡),個人憑券(卡)到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參加培訓,抵免相應的培訓費用。要通過招標或資質認定等辦法確定教育培訓機構,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以方便被征地農民參加培訓。
四、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加快推進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基本實現“即征即保”的基礎上,不斷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嚴格按規定程序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并根據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等原則,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要按規定將其納入低保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五、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部署,切實抓好落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應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這項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認真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鎮、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辦法,做好相關轉移和接續工作。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做好基礎信息采集、個人賬戶、財務會計及統計報表等工作,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管好用好保障資金,決不允許擠占挪用。要廣泛深入宣傳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確保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