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省政府辦公廳2005年12月5日下發了《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蘇政辦發〔2005〕122號,以下簡稱《轉移辦法》)。為切實貫徹《轉移辦法》,確保全省轉移接續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勞動力合理流動的必要條件,是支持企業改革、促進就業、保持社會穩定的客觀要求,也是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職責。各地要充分認識省政府出臺《轉移辦法》的重要意義,認真領會《轉移辦法》的有關規定,積極采取措施,切實做好《轉移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從2005年12月5日起,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的,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轉移辦法》的規定,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參保人員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動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出手續,但因各種原因未辦妥轉入手續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按蘇勞社險〔1998〕26號文件有關規定,為其補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動且于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結轉移和接續手續,但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的,不再補轉。
三、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數額為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封存人員在辦理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停止繳費后的個人賬戶利息一并轉移。
四、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協調,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銜接工作。轉入地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的轉移申請后,對符合《轉移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開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并提供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轉出地經辦機構憑轉移接收函和參保人員的書面申請、身份證件等資料,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在經本人確認匯出個人賬戶基金后,及時將明細情況告知轉入地經辦機構。
兩地之間或兩地以上經辦機構經協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可以定期轉移,但不得延遲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五、2006年10月1日起,使用全省統一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和《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
六、參保單位和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應影響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職工跨地區就業后,原參保單位為其辦理停保又不及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可憑相關證明和資料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和接續手續。
各地要采取措施,對轄區內存在的一人多賬戶情況進行清理。
七、對因關系轉移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負擔明顯加重的地區,省適當予以調劑補助。
八、省轄市要做好下屬縣(市、區)經辦機構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加強對貫徹《轉移辦法》的指導和督促。省廳將對各地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轉移辦法》的地區上報省政府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