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常州、蘇州、鎮江市及所轄各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單位:
今年7月,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環保總局與我省簽訂了《江蘇省“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全省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同時對太湖流域11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5個湖體和53條河流斷面的水質目標提出了具體考核要求。為便于各地貫徹執行,現將責任書印發給你們,作為省政府在全省環境保護大會上與各市政府簽訂的《“十一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削減目標責任書》補充內容,一并檢查考核。請各地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完成“十一五”水污染物削減的各項任務。
江蘇省“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
(2006-2010年)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及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切實做好淮河、太湖流域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實現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江蘇省人民政府簽訂“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如下:
一、到2010年底,江蘇省COD排放量總量目標控制在82?郾0萬噸,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14?郾6萬噸,削減比例15?郾1%。其中,淮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34?郾0萬噸,在2005年基礎上削減6?郾3萬噸,削減率15?郾6%;太湖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25?郾4萬噸,在2005年基礎上削減2?郾8萬噸,削減率9?郾9%。
二、江蘇省人民政府對省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COD總量削減目標和重點流域治污目標完成。應按照《決定》要求,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情況考核制度,確保淮河、太湖治污目標的實現。
(一)淮河流域
2008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7%(COD年排放量控制在37?郾5萬噸)。
2010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控制在34?郾0萬噸。
淮河流域水質目標、工程目標以及工作目標參照《江蘇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書(2005-2010年)》執行。
(二)太湖流域
2008年底前,10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湖體水質保持2005年水平,河流國控斷面高錳酸鹽指數80%、總磷70%、氨氮60%達到水質目標。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3%(COD年排放量控制在27?郾4萬噸)。
2010年底前,10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湖體水質和河流國控斷面水質達到水質目標。COD排放量控制在25?郾4萬噸。
河流國控斷面的水質目標見附表1,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目標見附表2,湖體水質目標見附表3。污染控制目標見附表4和附表5。
(三)南水北調東線
自2008年起,江蘇省境內輸水干線及出省水質穩定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
南水北調工程目標、工作目標參照《江蘇省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目標責任書》執行。
三、江蘇省人民政府應統籌協調、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防治結合,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結轉項目須在2008年前全部完成,結轉項目清單見《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以下簡稱《太湖規劃》)。
(二)深化工業污染防治
1. 限期治理重點工業污染源。列入規劃的重點治理工業企業,“十一五”期間必須完成治理任務,完善污染事故應急設施,消除事故隱患。化工、印染、食品、造紙等重污染型工業行業在企業自身治理后,不得直接排放入水體,必須進入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進一步處理。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后工藝、設備與產品。
2. 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要按照循環經濟理念調整經濟發展模式和產業結構,提高區域環境績效。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和廢水循環利用,建立節水型工業,2010年底前,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要高于50%。對化工、紡織(印染)、造紙、食品、蓄電池等行業以及有嚴重污染隱患的其它企業,要提出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績效要求,要依法實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
3. 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管。2008年底前,80%以上的重點工業企業要求安裝在線自動監測儀器。2010年底前,所有重點工業企業均要求安裝在線自動監測儀器。對所有重點工業污染源,要強化排污監督管理,增加現場執法檢查頻次,重點監測和檢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凡是適于安裝自動監控裝置的,一律安裝自動監控裝置,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嚴格按標準征收排污費。
(三)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步伐
1. 2008年底前,建成投運的城鎮環境基礎設施項目不低于40%;城鎮污水處理率不低于65%。2010年底前,太湖流域內城鎮污水處理率不低于80%,所有新建和擴建的污水處理廠必須采用具有除磷脫氮工藝的二級或二級強化處理工藝。
2.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配套工程建設。2008年底前,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率不低于70%。2010年底前,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率不低于90%,城鎮雨污分流管網覆蓋率不低于50%。對已建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收集系統進行完善,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管網同步建設,未完成配套管網建設的、污水收集率低于設計能力的70%的污水處理工程將在規劃評估中視為未完成項目。高度重視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現有和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改造要統籌兼顧,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3. 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與運營監管。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要合理選擇工藝,嚴格控制規模與投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模式,推行特許經營,加快建設進度。“十一五”期間投產運營的污水處理廠當年實際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60%,投產三年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75%。城市污水處理廠應全部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實現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情況的實時、動態監督與管理,嚴禁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
(四)加快實施綜合治理項目
2010年底前,完成《太湖規劃》中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確保實施效果。
四、江蘇省人民政府應按照《淮河規劃》、《太湖規劃》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要求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做好水質和排污量監測工作。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要統一組建并完善省轄淮河、太湖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絡和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網絡,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將監測結果和有關情況及時向環保部門通報。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編制水質自動監測周報、水質月報和重點污染源排放季報,并統一發布水環境信息。
五、自2007年起,江蘇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對省轄市政府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通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六、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國務院委托,自2008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江蘇省“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上報國務院。具體評估辦法另行制訂。
七、本“責任書”一式兩份,江蘇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