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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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江蘇省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及時、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存在于生產經營作業場所、設備和設施以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環境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為4個等級: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傷6-9人,或者急性中毒19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傷10-29人,或者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為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傷30-49人,或者急性中毒50-99人以下,經濟損失在500-1000萬元的安全生產事故,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為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監控、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管職責
第五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實行及時排查,迅速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必須落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嚴格監控、確保安全。
第七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管原則:
(一)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
?。ǘ┬袠I主管部門重點監管;
(三)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監督。
第八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管職責劃分:
?。ㄒ唬┥a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全面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全面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加強指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政府行政主要負責人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三)各級人民政府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部門,對政府直接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負責,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組織實施隱患整改、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四)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對本行業內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實施監督管理。
(五)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交通、消防和質量監督等承擔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分工范圍內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應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管理
第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
(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二)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掛牌監督管理;
(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掛牌監督管理;
(四)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掛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應當由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應及時將本單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和整改方案報送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提出整改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和檢舉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和舉報的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并做出相應答復。
第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建檔、整改,并對下一級政府重點監督整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度檢查與督查不少于4次。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要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專項資金使用及管理辦法,專門用于對本地區范圍內整改確有困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項目給予經濟支持。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四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管程序
第十八條 省、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每年都要根據本地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確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由本級政府組織重點監督和整改。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重點監控整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要明確事故隱患整改內容、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單位和責任人及限期完成整改的時間。
第二十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患的基本情況;
?。ǘ╇[患的類別;
?。ㄈ╇[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ㄋ模╇[患整改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五)隱患整改、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成立隱患整改治理小組,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莆毡締挝恢?、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分布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隨時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負責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及時整改和現場監管。
?。ǘ┴撠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ㄈ┴撠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技術力量的組織和協調。
?。ㄋ模┻M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
?。ㄎ澹┙M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確保救援裝備和救援器材完好有效,提高人員的自救能力。
(六)制定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確定列入重點監控整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單位,必須按照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制定隱患整改實施方案,報經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ǘ┯绊懛秶臀:Τ潭龋?BR> ?。ㄈ┱膬热?、措施和目標;
?。ㄋ模┱馁Y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ㄎ澹嵤┱姆桨傅臅r間安排及人員組織。
第二十五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履行重點監控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申請驗收,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對事故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確認并銷號,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繼續整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驗收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每半年組織有關部門對省級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設區的人民政府每季、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對本級政府重點監督管理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重點監控整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向社會公布,并定期發布事故隱患整改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管的獎懲
第二十八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履職情況,應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應進行表彰。
第三十條 對舉報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個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緊急措施;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ㄒ唬┪窗凑找幎ń⒅?、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評估、監督和管理制度的;
?。ǘ┪炊ㄆ趯Ρ締挝话踩鹿孰[患進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
?。ㄋ模Υ嬖诘闹?、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降級的行政處分;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ㄒ唬┦盏街?、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時組織論證,以及未下達治理通知書的;
?。ǘχ?、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應當組織驗收而未驗收的;
?。ㄈ┌l現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ㄋ模┢渌婧雎毷亍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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