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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關于貫徹民政部等十九部門《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4 10:18 字體:[ ]

各市民政局、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綜治辦、文明辦、編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交通局、衛生局、團委、婦聯、殘聯:
  最近,民政部等十九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以下簡稱《意見》),對于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促進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意見》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確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一方面,隨著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人口流動加速,貧富差距加大,家庭問題凸現,流浪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有的地方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重視不夠,履行職責不到位,投入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數量少,設施落后,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不能完全適應情況復雜的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工作內容,是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江蘇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的內在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從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提高對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明確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這項工作。
  (二)總體要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宗旨,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建立完善救助保護機構為重點,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分級管理、條塊結合,民政指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齊抓共管機制,創造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回歸社會的良好環境,為促進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努力,為加快實現“兩個率先”,構建平安江蘇、和諧江蘇作出貢獻。
  (三)主要目標。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力爭到2007年,各省轄市依托救助管理站建立環境優美、設施完善、功能齊全、保障到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各縣(市、區)民政局依托省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因地制宜,落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在社區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點。到2008年,全省基本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預防干預、主動救助保護、醫療救治、心理矯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顧、回歸安置、定期回訪等為主要內容,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水平和質量,切實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加強部門配合,落實工作責任
  (一)綜治部門要切實履行組織、協調、指導的職能,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并檢查落實;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納入我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認真檢查、考核和落實。對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頭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數量龐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下達督查通知書,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一票否決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各地文明辦要把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作為重點,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考核體系之中。同時,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活動。
  (三)民政部門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各省轄市民政部門要依托現有救助管理站,設置功能相對獨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依托省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采取多種形式,落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已建立縣級救助管理站的,可在站內設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分中心;尚未設立救助管理站的,要落實專人負責,利用現有的福利設施,或利用公共服務設施,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在社區建立救助點,及時向民政職能部門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并進行相應的救助,同時宣傳救助管理法規,引導、培養市民的現代化慈善理念,倡導社會公益救助,從而全面構建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三級網絡體系。對符合低保和醫療救助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給予醫療救助;對父母離婚、死亡、判刑等發生家庭變故,造成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落實好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救助保護機構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完善硬件設施和內部運行機制,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務,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鄉和安置。組織適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動,通過文化知識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幫助未成年人獲得謀生技能,為其回歸家庭、回歸社會、獨立生活做好準備。協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分級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醫療衛生、技能培訓等發展性救助項目。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對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四)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救助保護機構加強流浪未成年人管理。對巡邏、接處警、辦案等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應當查找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的,護送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于有吸毒、搶劫、偷盜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同時,省轄市公安機關要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設立警務室,協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管理,主要職責是:協助核實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實身份;維護救助保護機構內的治安秩序;對有輕微違法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開展法制教育。
  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侵害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結合治安防控體系和社區警務建設,經常收集、匯總、研判流浪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動態,及時預警,適時組織區域性、專門性打擊和救助行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組織、操縱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違法行為。特別是要加大街面巡防力度,針對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組織專門力量在車站、碼頭、商場、超市、旅游風景區、公交站點等易發案場所,主動發現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苗頭和動向,跟蹤發現窩點,摸清網絡人員,適時組織打擊。對破案抓獲、群眾扭送或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的涉嫌違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認真教育審查,力爭擴大戰果,抓獲幕后組織教唆人員。
  (五)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發展規劃,將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具體落實和監督評估規劃的實施。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的建設要統籌考慮,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予以支持。
  (六)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要及時接收返回原籍安置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并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兩免一補”范圍,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要給予特別資助和關懷,保障其有比較穩定的學習條件。高度重視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積極探索適合受助未成年人特點的教育模式,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和行為方式矯治等。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切實加強監督與指導,不斷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質量和管理水平。積極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切實把救助保護機構專職教師的職稱評定工作納入本地教師職稱評聘體系,并把這些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教師的培訓計劃。
  (七)衛生部門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預防與醫療救治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防疫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注意監測并及時處理社會上和機構內發生的流浪未成年人傳染病疫情。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對當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中突發疾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時進行救治,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要告知相關部門和機構。各地急救醫療中心(站)接到救助保護機構及社會上關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呼救電話后,要及時出車將患者送往定點醫療機構搶救,所發生的費用按照關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解決。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做好機構內相關人員醫學常識、基本急救醫療知識、常見病和多發病診療規范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指導工作。積極支持并協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預防接種,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財政部門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納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所需的必要資金,同級財政部門要給予支持。要合理確定救助標準,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順利開展,具體標準由各省轄市財政、民政部門確定,報省財政、民政部門備案。要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經費和專項經費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流浪未成年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就業促進工作納入當地培訓就業工作計劃。積極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流浪未成年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加強監督與指導,幫助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對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就業的進行失業登記,發給《就業登記證》,憑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引導和鼓勵流浪未成年人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見習活動,見習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發給一定的生活費,為流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十)司法行政部門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法制宣傳工作日常計劃,切實做好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公安機關打擊與流浪乞討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幫扶工作。依法收容收押違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加強對在押的流浪未成年罪犯和流浪未成年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積極開展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培養他們的工作技能,為今后走上社會做好準備。對刑釋解教的未成年人,做好回歸社會的銜接工作。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要及時為其提供援助;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流浪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要依法予以援助;對于流浪未成年人申請的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要做好疏導工作,并引導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十一)檢察機關依法對誘騙、拐賣、殘害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組織操縱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構成犯罪的要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加強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偵查、審判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積極實施對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護的政策,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與有關單位配合,積極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預防工作。
  (十二)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對組織操縱和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的,依法定罪從嚴處罰。對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充分關注其今后的健康成長。審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法庭專門負責,要敦促有關部門開展審前社會調查,綜合調查流浪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家庭背景、生存環境、犯罪誘因等情況,并將審前調查評估報告作為從輕、減輕處刑罰的參考依據,對依法可以判處緩刑的流浪未成年被告人應當判處緩刑。在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審中要堅持寓教于審,加強思想疏導,要充分體現人性化司法,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吸取教訓,認罪伏法,向被害人表示由衷的懺悔,使其得到社會的寬容和接納,為其進入社區矯正創造條件。充分利用審判資源,發揮職能優勢,參與延伸幫教,會同社區矯正機構對依法判處非監禁刑的流浪的未成年被告人落實救助監護管教措施,積極配合社區矯正進行教育轉化。擴大維權渠道,堅持全面維權,從立案、審判、執行等司法環節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優先立案、優先保全、優先審理、優先執行,會同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在合法范圍內實現流浪未成年人的權益最大化。
  (十三)交通等部門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購買乘車憑證和接送流浪未成年人進出站、途中照看等提供方便。
  (十四)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認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編制的審核工作,確保有關工作正常開展。
  (十五)共青團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和有困難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納入“希望工程”資助、幫扶對象。鼓勵青少年事務專、兼職社會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會熱心人士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在城市青年中心建設中推廣“愛心超市”項目,進一步加大對流浪未成年人物質上的幫扶和精神上的關愛。
  (十六)婦聯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春蕾計劃”和“社會媽媽”等活動,把流浪未成年人、有困難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納入“春蕾計劃”等項目的資助范圍。動員、組織巾幗志愿者和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開展“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動,幫助流浪未成年人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
  (十七)殘聯要協助民政和公安部門,對外省流入的殘疾未成年人,積極與其戶籍所在的省(市、區)殘聯聯系,做好救助保護工作;對本省籍殘疾流浪未成年人,積極協同其戶籍所在地殘聯做好教育、醫療、送返、安置等工作,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對年滿16周歲有就業能力的予以失業登記,并對其免費進行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對聾啞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殘聯可組織人員進行手語翻譯與培訓。
  
三、實化政策措施,把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領導。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兩個率先”的全局出發,真正把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作為社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納入“十一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扎實推進。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資金投入,重點加強救助保護機構的軟硬件建設。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保證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
  (二)形成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整體合力。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的總體安排,完善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形成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健康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加強對本系統基層單位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按照“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民政業務指導,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三)建立高素質的救助保護工作者隊伍。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隊伍的建設。一方面,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現有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制定專門的業務培訓計劃,并建立培訓登記管理制度、考核評議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另一方面,要按照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要求,有計劃地將政治素質高、專業技能強的優秀人才充實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隊伍中來。對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逐步實行從業資格認證制度。同時,要采取多種途徑,吸引熱心、專業的社會工作者參與,運用社會工作方法,對流浪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并促進現有救助工作人員基本技能的提高。
  (四)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各地要研究出臺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具體政策規定,引導慈善團體募集資金開展形式多樣的救助保護活動,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扶持民間救助機構發展等方式資助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不斷壯大社區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掘和利用社會資源參與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事業。同時,要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指導,確保救助工作依法開展,形成全社會關注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推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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