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96號 2007年8月3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態和景觀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重要意義
“十五”以來,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1〕117號),積極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加強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嚴格風景名勝區保護,深化行業改革,加大建設投入,全面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取得了顯著成效。到2006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和綠地率分別提高到了40.5%、36.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0.8平方米,創建國家園林城市12個、省級園林城市11個。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為改善人居環境和城市景觀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各地發展不平衡,工作中也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一些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實施不到位,綠化建設用地沒有完全落實,城市綠地總量不足、分布不均,城市中心地區綠地較少,建設資金短缺,養護管理經費不足,重景觀輕生態、重規劃輕實施、重規模輕結構、重建設輕管養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
城市園林綠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改善生態環境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公益事業。“十一五”期間,是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也是“綠色江蘇”建設的重要時期。在新的發展階段,進一步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對于改善城市景觀和人居環境質量,完善城市功能,加快“綠色江蘇”和生態省建設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省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和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注重生態、節約環保的原則,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設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生態良好的城市綠化體系,塑造城市個性特色,構建城市綠色生態系統,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市建成區綠地率要達到37%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42%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2平方米以上,其中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6平方米以上,小城鎮綠化覆蓋率達到27%以上;全省90%以上的城市達到省級以上園林城市標準,40%以上的縣城鎮達到省級園林城市標準,3至5個城市達到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建成一批園林小城鎮。
三、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重點措施
(一)全面推進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全覆蓋。各地要按照城鄉規劃全覆蓋的要求,加快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2008年年底前,各城市、縣城鎮要完成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工作,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示。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縣城鎮完成城市綠線劃定工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劃定范圍要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科學劃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切實保證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供應。園林綠化設計要與城市自然與人文環境相協調,注重生態功能,突出城市特色。建立健全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嚴格依據規劃實施各類建設,禁止隨意更改規劃和擠占綠地。
(二)加快推進城市園林綠地建設。切實重視并加強城市公共綠地建設,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保證居民出行500米有公共綠地。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要嚴格控制建筑密度,盡可能創造條件擴大綠地面積。提倡破墻透綠、拆違建綠,因地制宜地開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努力增加綠量,提高城市景觀效果。大力加強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綠化建設,確保新建小區和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低于30%,老居住區附屬綠地面積不低于25%。對未達標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綠化補償費,實行易地建綠。加強城市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以及城市道路、河道的綠化建設,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生態格局,提高城市園林綠地的生態功能,有效緩解城市“熱島效應”。積極推進城市周邊生態防護綠地建設,因地制宜發展苗圃、經濟林和生態林,加快城郊綠化。加強對城市歷史名園的保護,提高城市公園品味,建成一批國家公園和濕地公園。
(三)大力加強小城鎮園林綠化建設。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切實加強小城鎮綠化建設。深化小城鎮總體規劃中園林綠化規劃內容,明確小城鎮綠化用地、布局和近期建設重點,指導小城鎮園林綠化工作。因地制宜開展小城鎮綠化,以鄉土樹種為主,做到適地適樹和適度規模,體現當地文化特色。積極開展園林小城鎮創建活動,以點帶面,全面推動小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小城鎮鎮區綠化覆蓋率要達到27%以上。
(四)深化城市園林綠化行業改革。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管養分開”的原則,積極推進城市園林綠化行業改革,進行職能分解、人員分類。對經營性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推廣特許經營、承包經營、股份合作等多種經營管理模式。創新園林綠化投資體制,建立以政府投資為主、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民營資金投資園林綠化建設和參與園林綠化行業經營項目,大力推廣城市綠地的認建、認養、認管活動。繼續深化園林綠化養護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養護市場準入制度,推行綠地養護市場化,擇優選用養護隊伍。
(五)積極推進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努力探索節水、節能、節地型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模式。注重綠地生態效益和植物物種多樣性,倡導種植適地適生植物品種,喬灌花草相結合,營造自然優美的植物景觀。充分利用自然坡地、林地、湖泊營造城市綠地,多種植鄉土樹種,防止大草坪、大鋪裝和人工化傾向。加快園林綠化科技創新,組織開發節約型園林綠化替代技術,研究開發耐旱、耐堿、耐污染和節水型植物品種,推廣使用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適用技術,轉變傳統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模式。定期舉辦江蘇省園藝博覽會,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創新園林園藝技術,提高園林園藝水平,引導全省園林園藝事業健康發展。
(六)嚴格風景名勝區保護。按照“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依法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加快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核心景區保護規劃,確保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景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劃進行建設,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一律不得建設。省級以上風景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必須按規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加大風景名勝區執法力度,違法、違規和不符合景區規劃的在建項目要立即停工,已建項目要限期清除。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和土地。風景名勝區內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不得開采礦產資源、毀林開荒、圍湖造田、建墓立碑,嚴禁捕殺各類野生動物以及散養家畜、家禽和寵物。加強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規劃建設管理,規劃部門在審批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建設項目時,須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意見,確保與風景名勝區風貌相協調。
四、切實提高園林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市園林綠化是一項服務當代、造福子孫的公益事業,各級政府要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推動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建立健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責任制,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加強考核,推動落實。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二)進一步加大投入。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納入城市公共財政支出范圍。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城市綠化養護管理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穩定經費渠道,保證工作需要。城市各類建設項目要按規定列支綠化配套費,專款用于綠地建設。要積極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對園林綠化科研經費和教育培訓投入,提高規劃、科研、建設、管理及養護水平。
(三)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執法。嚴格執行城市綠化“綠線”管制制度和“綠色圖章”制度,綠線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建設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進行開發建設。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要依法配套建設綠化工程,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沒有配套綠化方案或綠化指標達不到要求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加強對現有綠化的保護,依法嚴肅查處違法占綠、毀綠行為。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和古樹名木遷移等,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須經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四)提高全民愛綠護綠意識。繼續做好園林城市創建工作,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園林式單位和居住區。廣泛開展園林綠化知識宣傳,著力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意識、環境意識、綠化意識,營造全社會關注綠化、建設綠化、保護綠化的城市人文環境,共同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宜居環境。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公園綠地免費開放范圍。除歷史名園、專類公園、風景名勝區等不宜免費開放外,其他城市綜合性公園和新建公園綠地都要逐步向市民免費開放,滿足城市居民休憩、觀賞及文體活動的需要,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愛綠護綠的積極性。
省建設廳要加強對各地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