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科技廳江蘇省企業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1-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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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科技廳江蘇省企業
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130號 2008年12月1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科技廳制定的《江蘇省企業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企業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
(省科技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企業院士工作站(以下簡稱“企業院士工作站”)創建工作,促進規模企業與高校院所建立產學研長效合作機制,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業創新需求為導向,以企業研發機構為依托,以產學研合作項目為紐帶,引導省內外院士及其創新團隊向企業集聚、為企業服務,攻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培養企業創新人才隊伍,為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 企業院士工作站工作內容主要有:
(一)開展產業及企業發展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二)圍繞企業發展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組織院士及其創新團隊與企業研發人員開展聯合攻關;
(三)引進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的技術成果,在企業共同開展轉化和產業化,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四)與院士及其創新團隊共建研究生培養基地,聯合培養企業創新人才。
第四條 企業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領域骨干企業和有條件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或科技企業孵化器等設立。設站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能為院士進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具備較強研發能力;
(三)與相關領域1名以上院士簽約,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有明確的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合作任務;
(四)已形成較完善的院士進站工作的支撐條件和服務規范。
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載體,承擔國家或省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設立企業院士工作站。
第五條 企業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條件的單位自愿申請,各市、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組織初審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創新工作總體需求和企業條件擇優批準、統一授牌。
第六條 設站單位是企業院士工作站的建設與管理主體,負責制訂本單位企業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每年安排專項科研經費和運行經費預算,落實專門的管理人員,做好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的科研和生活服務工作,并為每位簽約院士配備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七條 企業院士工作站每年向簽約院士及其創新團隊提供工作指南,具體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計劃、企業技術創新計劃和企業技術成果需求等。
第八條 省科技廳是全省企業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門,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制定企業院士工作站相關政策、規劃,加強與省內外院士的工作聯絡,組織指導高校院所與企業對接、院士進站等工作。
第九條 省科技廳對批準設立的企業院士工作站給予適當經費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條件改善、項目研究和人才培養等,并按《江蘇省省級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管理;省科技廳各類科技計劃積極支持院士工作站開展的科研和成果轉化等項目。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企業院士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委托中介機構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對評估優秀者,適當給予獎勵,用于運行補貼;對評估較差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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