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質監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質監部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規定(試行)》的通知
蘇質技監稽發〔2008〕325號 2008年10月27日
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現將省局制定的《江蘇省質監部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情況請及時與省局聯系。
江蘇省質監部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規定
(試 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監督,嚴厲打擊制假售假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規定是指將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予以向社會進行公告警示。
第三條 省質監局負責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
第四條 可能造成危害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的下列產品,應當列入公告警示的范圍: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變質的;
(五)有毒有害的;
(六)用假冒偽劣原材料、零部件生產加工的;
(七)未經行政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第五條 公告警示的內容:
(一)產品名稱、注冊商標、生產日期、批號、規格型號等;
(二)主要危害問題;
(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
第六條 公告警示發布的程序:
(一)對存在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應列入公告警示范圍的,由稽查機構提出建議,經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質監部門負責人對情況進行審查,確有應公告警示的違法行為,作出公告警示的決定;
(二)質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告警示的,通過質監部門官方網站或者有關媒體向社會發布;
(三)市、縣兩級質監部門發現應列入公告警示范圍的,依照第(一)項規定辦理,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建議,由上一級稽查機構負責受理,逐級依次辦理。
第七條 公告警示發布的時間為一年,從公告警示之日起計算。一年內無違法、無危害行為記錄的自動解除。
第八條 全省質監系統建立統一的公告警示信息庫,省質監局在發布警示信息公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錄入《江蘇省質監系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信息庫》。
第九條 錄入《江蘇省質監系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信息庫》相關信息,包括產品信息和生產企業信息。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注冊商標、規格型號、產品圖片、主要問題等;生產企業信息從江蘇省組織機構代碼庫中采集。
第十條 對同一地區5家以上企業的產品同時被列入公告警示范圍的,由省質監局向地方政府進行通報,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見。
第十一條 《江蘇省質監部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規定》的貫徹落實作為考核質監部門稽查工作的重要指標之一。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進行問責,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