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收費清理政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11-2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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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收費清理政策的通知
蘇價費〔2009〕314號 2009年9月28日
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中介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09〕111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降低收費標準和實施收費減免政策的通知》(蘇價費〔2009〕278號、蘇財綜〔2009〕45號)下發后,各地及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的貫徹落實,同時,反映了一些情況和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收費清理政策明確如下:
1. 取消、停止征收各類證照工本費后,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單位的發(換)證、審查、審核(復核)、年檢(審)、貼花等均不得收費。
2. 取消、降低、停止征收和收費優惠減免等收費項目涉及的征收部門,包括征收部門所屬單位的相應收費。
3. 取消的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費”,指取消公安部門對運送不可解體的超長、超寬、超高貨物車輛收取的通行費和交通運輸部門發放的超限運輸車輛許可證工本費,保留勘察費、護送費。
4. “省級機關汽車通行證工本費”取消后,省以下各級機關汽車通行證工本費也一律取消。
5. 取消外事部門的“代辦費”后,“代辦因公出國簽證費”歸并到“護照費”項目中。
6. 取消的“其他工商咨詢服務收費”是指:
?。?)代辦其他委托事項;
(2)科技、經濟信息中介服務及合作事項;
?。?)法律、法規培訓。
7.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免收船舶登記費,不包括江蘇海事部門收取的船舶登記費。
8. 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政府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招標文書工本費取消和設備中標服務費降低后,其他政府行政機關的招標文書工本費、設備中標服務費也應取消和降低。
9. 大中專畢業生創立的中小企業是指畢業兩年內的大中專畢業生創立的中小企業。
10. 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收費是指從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行政執法、仲裁案件中財產價格鑒證的各類機構的收費,一律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收費管理的通知》(蘇價費〔2008〕153號、蘇財綜〔2008〕34號)收費標準的7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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