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策應擴內需保增長建立海洋管理“綠色通道”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4-1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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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策應擴內需保增長建立海洋管理“綠色通道”的通知
蘇海辦〔2009〕5號 2009年2月13日
沿海各市、縣(市、區)海洋主管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應對當前國內外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時做出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國家海洋局及時下發了《關于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我局決定建立重大用海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制度,對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用海、省級重點海港(連云港港、洋口港、大豐港等)建設用海、農用地占補平衡圍墾項目用海、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市、縣建設項目用海等四大類用海項目審批,實行“即時受理、聯合會辦、跟蹤報批、全程服務”,為用海單位提供時間省、環節少、服務優的審批環境,加快推進沿海產業發展。現就策應擴大內需政策,保增長、促發展,建立完善我省海洋管理“綠色通道”,為促進沿海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效服務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健全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統籌安排好新增投資計劃項目用海的規模和布局,優先保障涉海基礎設施建設圍填海用海,促進中央和省投資計劃項目用海盡快到位。凡列入中央和省擴內需保增長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選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區劃修改方案。區劃修改方案可與用海申請一并上報。盡快啟動全省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和完成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編制工作,為科學用海提供依據。
(二)保證重大工程項目的用海需求。堅持節約集約用海,主動做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相關項目的保障工作,提前參與項目建設,加強對項目選址、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和審批等環節的服務和指導。占用岸線的用海項目,向陸域應有一定縱深幅度。對于投資強度達到深水岸線150萬元/畝、中深岸線100萬元/畝、淺水岸線80萬元/畝以上的工業項目,優先審批安排用海。要積極推動已批準的涉海工程盡快開工,積極配合提供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服務,拓寬融資渠道。依據海域使用金減免的有關規定,積極執行減免海域使用金的優惠政策。
(三)強化專項用海規劃及其項目管理。針對我省沿海開發需要,抓緊編制圍填海造地專項規劃等。編制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時,已確定的項目實際用海面積不得少于規劃面積的50%。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國家批準后,可以先開展圍填海活動,然后再根據區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實際用海面積,為項目單位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凡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過整體論證評審的,規劃區域內的單宗用海項目,可不再進行單獨論證評審。對用海面積達不到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規模的,只要該宗用海項目為某一大項目中的子項目,根據實際用海需要和項目的立項情況,可優先啟動該宗用海的論證和審批工作。鼓勵圍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設計的創新,提倡人工島式、多突堤式、區塊組團式圍填海。
(四)嚴格控制海域使用論證和評審的時間。對中央和省新增計劃投資項目,要根據對海洋資源和生態影響的實際情況,適當簡化論證內容。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從簽約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0天。凡論證單位一年之內兩個論證項目超過規定期限的,將報請國家海洋局給予暫停執業處理。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的評審時間不得超過15天。
(五)提高海域使用審批工作效率。海域使用申請審批要按照程序規定,加快各環節的流轉節奏,優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爭取用最短的時間完成審查、審核、審批工作。海洋工程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可以一并編制,同時評審。海岸工程項目在申請海域使用時,環評報告經環保部門審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再要求用海單位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意見。完善公示、公告和聽證制度,進一步提高海域使用審批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接受社會各界對海域管理工作的監督。對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用海項目許可,在法定聽證程序允許范圍內,簡化內部程序,縮短聽證時間,提高聽證效率。
(六)優化海洋環境許可工作程序。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海洋工程環評、海洋傾廢審批效率,重大建設項目(中央和省新增計劃投資項目)審批時限縮短不少于二分之一。認真做好服務,事前對申報環評的報告書的形式審查更加細致,使企業少走彎路;事中密切配合,盡快舉行專家評審會,加強指導,幫助業主單位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書,并及時出具審批意見;事后加強監督,幫助業主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環境影響評價已經批準的規劃中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可簡化環評內容,直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根據具體情況簡化內部審理工作程序。對于港口和碼頭建設項目需要在海上傾倒疏浚物的,應加快傾倒區的選劃與論證,盡快辦理傾倒許可證,保證重大項目如期開工。
(七)加快環評和論證工作進度。對申請組織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在收到環評報告書的4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列入中央和省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其選址所在海域具有歷史資料并可以作為環評和論證依據的,可以采用歷史資料進行評價。需要各級海洋部門提供現狀和歷史資料的,應當及時無條件地提供,不得影響項目環評和論證的進度。
(八)加速海洋科技成果產業化。盡快實施《江蘇省海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加快建設海洋科技工作平臺,構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海洋大開發組織體系。抓緊建立科技興海項目庫,大力推動適合我省淤泥質海岸特點的科技興海重大示范工程的立項,積極組織實施海洋生物、藥物、化工、海水蔬菜、油料等海水綜合利用技術,海洋風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人工魚礁漁場、海洋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建設與修復工程的開發與示范項目,重點實施一批海洋高技術研發項目,提高科技對海洋經濟的貢獻份額。利用海域使用金設立科技興海公益專項,圍繞深水港口及物流、數字海洋、大規模圍填海對輻射沙脊群和江蘇近海環境影響及評價等方面進行研究,增強海洋科技支撐力。逐步參與和探索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加大對科技含量高的產業化項目的扶持,引導海洋產業發展方向,優化海洋產業結構和布局。
(九)加大海洋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力度。根據江蘇近海資源、環境的特點與演變趨勢,圍繞經濟建設對海洋環境的作用和影響,加大海洋基礎設施與研究能力的建設和投入,大力支持各有關方面,結合海洋防災減災和科技創新需求,加強海洋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全省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系統,加快建設全省海洋預警報體系、海洋實驗室、海洋執法手段、漁港、海上搜救中心等,提高對海洋災害的預測預警和抗災減災能力,保障沿海社會與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十)加強對海洋管理“綠色通道”的組織協調。全省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樹立大局觀念,增強服務沿海開發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沿海開發和科學管海的政策研究,建立相應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制定落實“綠色通道”制度的具體措施,及時溝通情況和協調解決出現的有關問題。在強化服務的同時,要切實加強監管和引導,嚴格防止突擊用海、無序用海特別是盲目圍填海的現象發生,嚴格防止高污染、高能耗的建設項目上馬。對越權審批、拆分審批使用海域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各級海監機構要加大海監執法檢查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用海案件,建立海域使用違法案件的通報制度,及時將發現和查處情況通報案件的法定管轄機關,維護海域使用的正常秩序。要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不斷轉變服務方式,積極主動服務,服務關口前移,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全面提高海洋工作水平,促進海洋經濟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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