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稅局關于貫徹落實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4-1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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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稅局關于貫徹落實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8〕187號 2008年12月22日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8〕157號)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執行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為保證該政策的及時落實,盡可能減少因政策調整對相關納稅人正常經營的影響,現補充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應重視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增值稅政策的調整工作,加強學習和宣傳。各級國稅機關在組織認真學習相關政策的同時,應及時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種有效途徑,多形式、全方位地宣傳相關政策;對因此次政策調整涉及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等納稅人應及時告知到戶,并做好相關輔導工作。
二、各地應于2008年12月31日前逐戶完成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領購未使用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清理繳銷工作。各地應逐戶告知,并要求納稅人攜帶未開具紙質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發票領購手冊以及稅控IC卡等相關稅務資料,到其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發售窗口和防偽稅控發行窗口辦理以下事宜:
1.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其未開具的電子發票,在其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做作廢處理后,將其未使用的紙質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的發票發售窗口銷號并剪角作廢。
2. 各地防偽稅控發行崗位人員應同時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中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修改其相關檔案信息,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需要,重新核定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大開票限額和數量,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中進行調整,確保各級國稅機關在2009年1月1日起,不再發售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具體操作方法詳見附件(各地在省局FTP:流轉稅/DOWN/綜合會議通知目錄自行下載“回收單位供票調整方法及操作步驟”)。
3. 調整后,納稅人可到發票發售窗口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保障納稅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常經營的開票需要。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需要購領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亦可按現有政策規定辦理。
三、享受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完2008年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后,于2009年2月10日前,主管稅務機關在CTAIS2?郾0征管系統“增值稅稅收優惠企業資格取消”工作流中取消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相應的稅收優惠資格。
四、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110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函〔2004〕243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蘇國稅函〔2007〕169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函〔2004〕34號)關于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函〔2005〕226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7〕83號)、《關于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虛開發票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蘇國稅函〔2004〕172號)關于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征增值稅資格的規定、《關于加強廢舊物資購銷業務和農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的通知》(蘇國稅明電〔2004〕18號)、《關于對常州市林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入廢舊物資抵扣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蘇國稅函〔2004〕419號)、《關于江蘇省物聯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蘇國稅函〔2005〕227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五、各地在貫徹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省局流轉稅管理處聯系。聯系人:瞿濱、楊傳貴;聯系電話:025-83101418、83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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