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4-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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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31號 2009年3月1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按照公文處理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公文報送工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總體比較規范。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少數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未由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個別應報請省政府審批的公文報送領導同志個人,有的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有的請示性公文不按規定標注聯系人,有的報送渠道和方式不規范,有的公文附件報送不及時等。
為進一步做好公文報送工作,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需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如主要負責人長期外出(半年以上),應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二、有關部門報請省政府審批的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會簽后報省政府決定。
三、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各地、各部門不得將報請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省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除外。
四、報送省政府的請示事項應一事一報,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五、對省政府領導同志明確要求地方或部門辦理并報告辦理結果,及批請地方或部門負責人研究處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門應抓緊辦理,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情況,并附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復印件。辦理情況報告應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署,以地方或部門名義報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一般不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領導同志批示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其他部門溝通協商,并匯總辦理情況,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反饋辦理情況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政府辦公廳說明,定期報告辦理進展情況。
對省政府領導同志批請地方或部門負責人“閱”、“參閱”、“參考”等參閱性文件,可以不單獨行文回復,重要事項除外。
六、各地、各部門需要請示省政府的事項,要給省政府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緊急公文應實事求是地標注緩急程度。自公文送達之日起,一般事項應留出不少于14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間,確需14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標注為“急件”;緊急事項應留出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間,確需7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標注為“特急件”;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注明時限要求,并事先與省政府辦公廳溝通說明。通過機要交換渠道或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的緊急公文,要同時在信封上或系統內標注與公文一致的緩急程度。
七、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準確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可以公開發布的文件應在文尾附注處加以說明。
八、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應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個別不宜電子傳輸的公文,可通過機要交換渠道報送或由來文單位工作人員直接送達。公文正文和附件一般應同時報送,特殊情況,附件可在正文報送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請示性公文需標注聯系人,聯系人應為來文單位經辦人員。
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公文報送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收到后將退回報送單位,由其按規范程序重新報文。省政府辦公廳將定期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視情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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