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貫徹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5-2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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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貫徹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蘇價費〔2009〕121號 2009年4月2日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
為了盡快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規定,促進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現就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收費優惠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請抓緊組織貫徹落實。
一、各級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等部門及高校面向應屆畢業生開展網絡招聘、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就業服務活動,免收人才交流(招聘)活動門票費、求職登記費、介紹成功(個人被薦成功)服務費、跨省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服務費、微機信息資料查詢服務費、自愿委托保存檔案費(檔案委托保管費)。
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免收工本費;對離校后未就業回到原籍的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
三、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因家庭困難貸款或領取助學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高校畢業生,憑相關證明免收報名費、體檢費。
四、工商管理、稅務、衛生、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經貿、教育等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繼續按照《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物價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綜〔2008〕64號)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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