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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5-22 14:29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35號  2009年3月2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省財政廳 省勞動保障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要求,現就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

  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擴大至:就業困難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的大中專(技)畢業生和進城創業的被征地農民。

  二、適度放寬小額擔保貸款額度

  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放寬到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三、增進對小額擔保貸款的財政貼息扶持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其中:對蘇北五市的貼息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對南京、鎮江、南通、揚州、泰州五市的貼息,由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規定上浮的部分,也由省和地方財政按上述比例分擔。

  四、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符合促進就業工作要求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除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外,還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擔保基金為其申請貸款提供擔保服務,充分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促進就業的輻射帶動作用。

  五、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

  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相應資金,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對于擔保基金規模當年增長5%以上的地方,中央財政將按當年新增擔保基金總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有關資金于全年工作結束并經審核確認后撥付,全部補充擔保基金,用于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

  六、健全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

  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1%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0.5%,所需資金全部從貼息資金中安排。有關資金于全年工作結束并經審核確認后撥付,由地方財政管理,用于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我省對完成小額擔保貸款年度目標,且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的地方進行獎補,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獎補辦法。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運作機制的指導意見》(南銀發〔2006〕148號)規定由地方同級財政安排的對經辦銀行、社區(街道)的手續費補助和獎勵資金繼續執行。

  七、進一步完善信用社區創建工作機制

  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和嚴格信用社區認定標準和考核辦法,加強信用社區的考核管理工作。要及時總結信用社區創建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積極加以推廣。要加大對信用社區創建的投入,逐步健全社區創建的認定、激勵機制。全省信用社區考核辦法另文下發。

  八、密切部門間協調配合與聯動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和交流,并充分利用當地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區,要采取聯合辦公的方式,加強工作指導和督查。

  除本意見外,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已經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

            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

                 (銀發〔2008〕23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精神,進一步改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

  (一)允許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規定實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本通知發布之日以前已經發放、尚未還清的貸款,繼續按原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二)擴大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在現行政策已經明確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的基礎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均可按規定程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的具體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其中,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中央財政給予貼息。具體貼息比例和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萬元,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四)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創新、探索符合當地特點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各經辦金融機構在保證小額擔保貸款安全的前提下,要盡量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失業人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務。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并在資信審查、貸款利率、貸款額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適當優惠。

  二、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拓寬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渠道

  (一)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各省級財政部門(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中央財政綜合考慮各省級財政部門當年擔保基金的增長和代償情況等因素,每年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對省級財政部門的擔保基金實施獎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

  (二)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有效獎補機制。中央財政按照各省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新增額的一定比例,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的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業績突出的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社區等單位的經費補助。具體獎補政策和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政策由財政部根據小額擔保貸款年度發放回收情況、擔保基金的擔保績效等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管好用好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保證貼息資金按規定及時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撥付審核權限下放至各地市級財政部門。各地市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加強監督管理,貸款貼息情況報告制度由按月報告改為按季報告。

  三、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其對擴大就業的輻射拉動作用

  (一)放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二)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經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補貼、呆壞賬損失補貼等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鼓勵各省級和省級以下財政部門利用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具體管理政策由各省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四、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的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地要積極依托社區勞動保障平臺,進一步做好創業信息儲備、創業培訓、完善個人資信、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貸后跟蹤管理等工作,促進“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的有機聯動。對經信用社區推薦、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完成創業計劃書并經專家論證通過、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要細化管理,積極推進降低反擔保門檻并逐步取消反擔保。

  (二)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嚴格信用社區標準和認定辦法,加強對信用社區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時總結信用社區創建工作好經驗、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勵獎懲機制。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由各省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進一步密切協作,充分利用當地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信用社區建設聯動工作機制,積極健全和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創業培訓——信用社區綜合個人信用評級——信用社區推薦——經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信用社區定期回訪”的小額擔保貸款綠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已經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與本通知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聯合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通知速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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