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試行)》、《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9-07-08 10:35
字體:[大 中 小]
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試行)》、
《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
蘇司通〔2009〕40號 2009年4月3日
各市司法局:
《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試行)》、《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細則(試行)》已經2009年3月31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我廳律師工作管理處反映。
特此通知。
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試行)
(2009年3月31日廳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指導,規范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推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執業情況的定期檢查考核,以及對律師事務所所屬律師考核結果的備案監督。
律師事務所(含分所、下同)應當參加年度檢查考核,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日常監管與年度檢查考核相結合、規范管理與自律約束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司法廳負責監督、指導本省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市司法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所轄及主管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審定所轄及主管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等次。縣(市、區)司法局負責審核主管律師事務所報送年度檢查考核材料,并提出年度檢查考核等次的意見。
律師協會應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內容包括:
(一)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資質情況;
(二)律師事務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三)律師事務所年度業務開展情況;
(四)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情況;
(五)所屬律師的執業情況;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列入考核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執業資質情況是指:
(一)是否符合《律師法》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是否依法履行變更登記、備案。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遵守法律、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是指:
(一)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二)是否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是否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四)是否依法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五)是否統一辦理律師執業風險保險,按規定提取社會保障基金;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業務開展情況是指:
(一)律師事務所完成業務數量、質量和業務收入情況;
(二)律師事務所業務質量保障監督情況;
(三)組織所屬律師參加培訓情況;
(四)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
(五)律師事務所其他業務發展情況。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情況是指:
(一)律師事務所收案等執業活動管理情況;
(二)律師事務所利益沖突審查情況;
(三)律師事務所收費與財務管理情況;
(四)律師事務所投訴查處情況;
(五)律師事務所檔案管理情況;
(六)律師事務所納稅情況;
(七)律師事務所內部機制運行情況;
(八)律師事務所對分支機構監管情況;
(九)律師事務所隊伍建設情況;
(十)律師事務所黨建情況;
(十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內部管理情況。
第十條 所屬律師執業情況是指:
(一)律師執業資質情況;
(二)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三)律師年度業務開展情況;
(四)律師參加培訓情況;
(五)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
(六)遵守本所各項管理制度情況;
(七)律師執業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執行《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細則(試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細則(試行)》認真組織開展自評工作,并全面、客觀地反映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及律師執業情況。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按照律師事務所自評、縣(市、區)司法局審核、市司法局審定、省司法廳備案和統一公告的程序進行。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所屬律師上一年度的執業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結果,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本所上一年度執業情況的自評工作,同時,將自評結果提交主管司法局審核;縣(市、區)司法局應當在2月25日前完成審核工作,并將相關材料上報市司法局審定;市司法局應當在3月30日前完成審定工作,并將年度檢查考核的結果上報省司法廳備案。省司法廳對通過考核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予以統一公告。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上報的年度檢查考核自評結果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登記表》、《個人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登記表》、《律師事務所分所年度檢查考核登記表》(各一式三份);
(二)律師事務所年度執業情況報告;
(三)本所律師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登記表(一式三份);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五)律師執業證;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事務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分所年度檢查考核須提供總所通過年度檢查考核的證明;
(八)司法行政機關要求上報的其它材料。
律師事務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或不齊全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補正。
第十四條 市司法局上報省司法廳備案的年度檢查考核結果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本市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總結;
(二)本市年度檢查考核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錄;
(三)年度檢查考核為不合格等次律師事務所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登記表》、《個人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登記表》、《律師事務所分所年度檢查考核登記表》、《律師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登記表》;
(五)省司法廳要求上報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緩進行年度檢查考核: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正在被限期整改的;
(二)在年度檢查考核中發現不能保持法定設所條件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并且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在考核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規定行為,應當調查處理的;
(五)有其它應當暫緩年度檢查考核情況的。
律師事務所暫緩進行年度檢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進行年度檢查考核。
不能保持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按照終止程序上報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所屬律師有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行為的,律師事務所應暫緩對該律師的執業考核并將律師違法行為報告主管司法局。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二個等次:80分以上為合格,低于80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年度檢查考核等次為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律師的律師執業證上加蓋由省司法廳統一刻制的年度檢查考核通過專用章。
年度檢查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一個月內整改結束,整改結束后申請重新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市司法局應當在其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律師的律師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檢查考核通過專用章,并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加注“經整改合格”字樣。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自評結果及相關材料,經書面催告10個工作日內仍不提交的,市司法局可以確定該律師事務所為不合格等次。在規定時間內不按要求補正材料的,無法確認的年度檢查考核項目按零分計算。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不服市司法局審定的年度檢查考核等次,應當在考核結果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廳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市司法局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復核。省司法廳接到復核申請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申請轉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接到省司法廳轉交復核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復核認為原確定的年度檢查考核等次無誤的,應當書面告知提出復核申請的律師事務所;認為原確定的年度檢查考核等次有誤的,應當重新確定年度檢查考核等次,在書面告知律師事務所的同時,上報省司法廳。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上報的年度檢查考核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弄虛作假的,市司法局應當撤銷其考核結果,并確定該律師事務所為不合格等次;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由律師協會給予行業處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司法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的領導。省司法廳對全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進行抽查或組織互查。對不認真履行年度檢查考核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確定律師事務所考核等次的市司法局,由省司法廳給予通報批評,并撤消原考核結果,責令重新考核。
第二十三條 公職律師機構、公司律師機構及其所屬律師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司法廳律師工作管理處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2: 江蘇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細則(試行)
(2009年3月31日廳長辦公會議通過)
分類 |
考核內容 |
分值 |
計分方法 |
自評分 |
考核分 |
一、內部管理制度健全(25分) |
1.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6分)章程和合伙協議合法,并按規定修改(4分)。 |
10 |
按項計分。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不按規定修改章程和協議的暫緩年度考核。 |
|
|
2.內部管理制度健全(15分)
(1)建立統一收案收費與財務管理制度(⒈5分);
(2)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⒈5分);
(3)建立檔案管理制度(1分);
(4)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年度考核制度(1分);
(5)建立風險告知和利益沖突審查制度(⒈5分);
(6)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⒈5分);
(7)建立投訴查處制度(1分);
(8)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和承擔賠償責任制度(⒈5分);
(9)建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業務學習、培訓、繼續教育制度(⒈5分);
(10)建立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制度(1分);
(11)建立聘用人員管理制度(1分);
(12)建立實習人員管理制度(1分)。 |
15 |
按項計分。有制度,但內容不全或不合法規要求不得分。 |
|
|
二、決策機制完善,管理措施落實(45分) |
1.律師機構變更事項按規定的條件、時間、程序辦理審批、備案(4分)。 |
4 |
有變更事項未按規定辦理暫緩年度考核。 |
|
|
2.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按職責規定履行了管理責任(3分)。 |
3 |
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暫緩年度考核。 |
|
|
3.管理人責任明確(1分);會議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完備(1分);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所內重大事務(1分);會議記錄完整(1分)。 |
4 |
按項計分。 |
|
|
4.所內重大事項,負責人能征求全體律師的意見,并推行事務公開(2分)。 |
2 |
按項計分。 |
|
|
5.在所內顯著位置懸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稅務登記證(1分);公示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和標準(1分);公示所內律師相關信息、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1分)。 |
3 |
按項計分。 |
|
|
6.由律師事務所統一辦理收案手續,審批手續齊全(3分);,與委托人簽訂責任明確、內容全面的書面委托代理合同(1分);有業務登記簿并進行分類編號管理(1分);有專人保管委托合同、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函、公章(1分)。 |
6 |
按項計分。出現不統一收費、違規收費、違規風險代理、不出具正式票據行為暫緩年度考核。 |
|
|
7.嚴格執行統一收費和收費標準,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無違規收費、違規風險代理(4分);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2分)。 |
6 |
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無違規收費、違規風險代理,開具專用票據得滿分。否則,只要有一起違規行為的暫緩年度考核。 |
|
|
8.按規定合理分配利益,未出現矛盾和問題(1分)。 |
1 |
|
|
|
|
9.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配備有會計資格證書的財務管理人員(1分);制定并執行規范的財務制度(1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規定(1分);財務資料以及財務印章等由專人保管(1分);按照規定提留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和培訓基金(1分);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依法納稅(1分)。 |
6 |
按項計分。 |
|
|
10.按規定統一辦理律師執業風險保險(2分)。 |
2 |
按項計分。 |
|
|
11.與全體聘用律師及其他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1.5分);按規定為聘用人員辦理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1.5分)。 |
3 |
按項計分。 |
|
|
12.有檔案室和檔案柜、有專人管理業務檔案(1.5分);立卷規范、業務檔案歸檔及時(1.5分)。 |
3 |
按項計分。 |
|
|
13.有專人指導實習人員,實習人員行為規范(2分)。 |
2 |
發現實習人員違規,該項不得分。 |
|
|
三、律師執業管理(20分) |
1.嚴格按照規定對本所及律師的執業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4分);建立律師執業檔案(2分)。 |
6 |
按項計分。 |
|
|
2.按規定,在接受委托前,將案件可能出現的風險告知委托人,并做好書面記錄(2分);律師事務所應對委托事項的雙方當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身份進行審查、確認,有效防止利益沖突(3分)。 |
5 |
按項計分。出現利益沖突未及時處理的暫緩年度考核。 |
|
|
3.律師事務所接受重大、疑難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涉黑、涉惡刑事案件委托應及時報告(2分);實行集體討論解決,并有完整書面記錄(2分)。 |
4 |
按項計分。 |
|
|
4.按規定公布投訴電話(2分);及時受理投訴(1分);認真查處或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查處本所律師違紀違法行為(2分)。 |
5 |
按項計分。 |
|
|
四、其它(10分) |
1.按規定定期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和相關材料(1分);上報的統計報表和相關材料及時、準確、真實(1分)。 |
2 |
按項計分。 |
|
|
2.所內律師年參加培訓不少于40課時(1分);全年政治、業務學習不少于12次(1分)。 |
2 |
按項計分。 |
|
|
3.有中共黨員律師的,建立基層黨支部或與其它相關單位建立聯合黨支部(2分);本所律師黨員組織關系及時接轉(1分)。 |
3 |
有黨員的按項計分;無黨員的計一半分 |
|
|
4.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任務(1分)、辦理的法律援助事務無投訴、無不良反映(2分)。 |
3 |
按項計分。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暫緩年度考核。 |
|
|
合計 |
|
100 |
|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