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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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種畜禽生產經營
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30號 2009年11月2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和興辦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
第四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
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下列類型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市、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畜禽原種場、曾祖代場和祖代場;
(二)從事冷凍精液和胚胎經營、胚胎移植的單位和個人;
(三)種群規模豬大于600頭、羊大于300只、兔大于1000只、奶牛大于800頭的種畜禽場。其他畜禽種群規模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家畜擴繁場、父母代種禽場、家畜禽人工授精站、種群規模達不到上一款規定的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專門從事畜禽種苗購銷、生產商品代仔豬、雛禽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生產經營者名稱發生改變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生產經營范圍、場(廠)址發生改變的,應當申請重新辦理。期滿后仍需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提出延續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六條 達到下列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將養殖場(小區)名稱、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等,向所在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一)肉豬年出欄500頭以上;
(二)肉禽年出欄20000只以上;
(三)蛋禽存欄2000只以上;
(四)奶牛存欄20頭以上。
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備案規模標準,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畜牧業發展狀況進行調整。
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備案規模標準,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按照下列程序備案:
(一)畜禽養殖場(小區)興辦者向所在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
(二)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登記備案,發給畜禽標識代碼。情況不屬實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情況每半年匯總報省、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填寫。畜禽標識代碼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畜禽標識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名稱、地址、畜禽品種發生改變以及養殖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不得收取費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開展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所需要的經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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