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印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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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印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蘇政發〔2010〕126號 2010年10月9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切實遵照執行。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委〔2010〕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工會組織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適用本規定。
中央駐蘇有關單位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執行“一崗雙責”和“一票否決”制度。
本規定所稱“一崗雙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每一名領導成員均應在履行本崗位職責的同時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承擔具體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具體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二)宣傳、貫徹和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程,研究制訂相關措施并抓好落實;
(三)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四)建立健全各級特別是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和執法體系;
(五)組織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六)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行政執法聯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八)鼓勵并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及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訂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
(十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各級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承擔同級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質監等部門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工業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均應承擔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程;
(二)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四)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行為;
(五)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制訂和完善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在職責范圍內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七)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還應根據自身職能承擔以下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
1. 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 負責把煤炭、石油和天然氣、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非金屬礦采選業以及石油加工、化學危化品制造業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審查意見作為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3. 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的關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1. 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與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在工業和重點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及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排查治理隱患。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后工藝和產能;
2. 支持工業和重點行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
3.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船舶行業安全生產;
4. 推進全省煤炭生產、安全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煤炭安全生產;
5. 負責煤礦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 負責省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教育部門
1. 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含幼兒園)開展校園安全管理工作;
2. 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參加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3. 督促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對劇毒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4. 負責組織實施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會同有關部門對校舍安全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科技部門
1. 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逐步加大安全生產科研項目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2. 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 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五)公安部門
1. 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開展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3.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公路運輸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4.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聚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 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
(六)監察部門
1. 參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 參加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涉及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對事故涉及的行政責任進行責任追究;
3. 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民政部門
1. 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祭奠節日有關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門
1. 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2. 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3. 指導監獄、勞教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
監獄管理部門
負責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財政部門
1. 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并提供資金支持;
2. 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并進行監督檢查;
3. 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情況;
4. 配合同級安委辦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1. 完善工傷保險政策,推進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2. 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制訂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勞動保護政策;
3. 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以及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4. 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民工技能培訓與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
1. 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采、超層越界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協助做好關閉礦井和礦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3.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十二)環保部門
1. 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 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3. 負責對企業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4. 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
(十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1.負責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建筑行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2. 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設施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和危房改造;
3. 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 負責建筑、施工、設計和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資質管理。
(十四)交通運輸部門
1. 負責指導公路、水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2. 負責港口、除長江和江蘇沿海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內河(長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應急處置工作;
3. 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 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負責查處道路、水路客貨運輸違法行為;
5. 指導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管理;
6. 指導、協調地方鐵路安全工作。
(十五)農業部門
1. 指導農業各產業安全生產工作;
2. 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3. 負責農藥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部門
1.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 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
1. 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備案、安全技術檢驗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核發,負責農業機械駕駛人培訓機構資質審定、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及審驗;
3. 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審查、隱患排查治理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報廢更新、質量調查及農機安全法規、知識、技術標準的宣傳教育;
4. 負責道路外農業機械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參與道路上涉及農業機械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六)水利部門
1. 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 組織、指導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具體負責管轄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
3. 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為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十七)商務部門
1. 負責組織或牽頭組織的各種商務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指導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文化部門
1. 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 配合有關部門對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開展安全專項整治。
(十九)衛生部門
1. 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2. 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檢查、診斷和救治工作;
3. 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
4. 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
(二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
1. 督促所監管企業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政策規定;
2. 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實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日常應急演練;
3. 參與所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并落實責任追究;
4. 引導所監管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 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前置審批進行審查;
2. 依法查處和取締無前置行政許可和有關行業法律法規明確由工商部門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前置許可的無照經營行為;
3.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4. 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市場主辦者、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質監部門
1. 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2. 負責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3. 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資質考核管理;
4.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 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
(二十三)廣電部門
1. 負責所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3. 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四)新聞出版部門
1. 指導新聞出版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2. 負責所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3. 對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二十五)體育部門
1. 負責體育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2. 對主辦或承辦的重大體育競賽活動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二十六)安監部門
1. 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 依法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3. 制訂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地方安全生產規程、標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5. 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承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核準階段,負責提出項目安全審查意見;
6. 組織指導并監督職責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7. 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并承擔注冊管理工作;
8.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9. 指導、協調地方及有關部門加強對駐蘇央企和在蘇施工央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0. 承擔同級安委辦的具體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
1. 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建議;
2. 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3. 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4. 依法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5. 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志、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監察;
6. 按照職責范圍,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
7.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
8. 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9. 按照職責范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10. 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統計部門
1. 負責收集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統計數據,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統計工作;
2. 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
(二十八)旅游部門
1. 負責旅游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2. 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特種旅游項目,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實。
(二十九)糧食部門
負責糧食行業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海洋漁業部門
1. 指導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指導漁業船舶作業,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 負責漁業船員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4. 依法實施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管理,負責漁船、漁機和網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指導、協調機關各部門和單位做好辦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民防部門
1. 負責所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2. 指導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3. 支援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工作。
(三十三)政府法制部門
1. 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政府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
2. 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審查;
3. 承辦政府受理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三十四)海事部門
1. 負責長江江蘇段、江蘇沿海水上交通及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 負責轄區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 負責本行政區域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具體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救應急工作。
(三十五)氣象部門
1.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2. 負責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3. 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地震部門
1.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2. 制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3. 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十七)鐵路部門
1. 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所轄路段運輸安全、施工安全和設備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2. 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三十八)通信管理部門
負責通信運營企業及通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揮、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九)郵政管理部門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驗視制度和郵寄危險化學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四十)電力監管部門
1. 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制訂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和處置預案;
3. 承擔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一)民航安監部門
1. 負責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運行監督管理;
2. 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空中和地面安全工作。
(四十二)銀行業監管部門
按照規定督促銀行將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列為授信、貸款的重要依據。
(四十三)證券監管部門
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將公司安全生產情況作為審核公司融資、再融資申請的重點關注事項。
(四十四)保險監管部門
1. 指導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
2. 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參保單位及個人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四十五)工會組織
1. 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2. 調研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3. 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4. 參與職責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監控工作體系;
5. 參與監督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參與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九條 本規定未明確列為安委會成員單位的有關部門按照自身職能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應當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進行定期報告和年度述職。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述職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 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進度控制目標、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部署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未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發出預警通報,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對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對所轄區域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依法嚴格查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實行地方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制度,重大事故查處按規定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并切實加強綜合督促檢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事故查處結案后,及時公告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安委會成員單位應當采取當面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向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存在問題與下一步打算。
(一)當面報告。利用安委會召開工作會議或其他適當時機,報告履職情況或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相關情況,對有關領導簽批事項作專題報告。
(二)書面報告。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安委會書面報告半年、全年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以及下半年、下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要點與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安委辦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與查處制度,對受理的舉報事項組織調查核實,并實行逐級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與省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對應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進行調整細化。
第二十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有關部門職能發生變動的,其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及時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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