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0-12-1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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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政府投資水利建設
項目后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水規(guī)〔2010〕4號 2010年9月6日
各市水利(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根據(jù)水利部印發(fā)的《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水利建設行業(yè)特點,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反饋我廳。
江蘇省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制度,規(guī)范水利項目后評價工作,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jù)水利部印發(fā)的《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水利建設行業(yè)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投資或者補助投資的全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后評價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是指在項目建設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時間后,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采用經濟技術分析方法對項目前期準備、立項和實施過程、工程效能、運行情況及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全面分析對比、評價,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的活動。
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也可以根據(jù)需要針對項目建設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或幾個同類項目合并進行后評價。
第四條 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
后評價成果是改進規(guī)劃設計、項目審批、投資決策、項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jù),并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jiān)管體系、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奠定基礎。
第五條 省水利廳負責省內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標準和規(guī)范;
(二)配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省境內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
(三)匯總分析本省境內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總結報告,選擇后評價項目,制訂后評價年度計劃;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省內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監(jiān)督、指導中介機構開展后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后評價報告驗收;
(五)建立后評價信息反饋和發(fā)布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后評價結果。
第二章 后評價工作程序
第六條 凡使用省級以上政府投資或者補助投資的本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法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的18個月內,向省水利廳報送經項目主管單位簽署的《項目總結報告》。項目法人已經解散的,由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報送。
列入國家和省其他部門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的項目,項目法人在項目后評價計劃下達后3個月內向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有關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同時抄送省水利廳。
《項目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概況:項目基本情況、前期審批情況、主要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批準概算及執(zhí)行情況等;
(二)項目實施過程:項目前期決策、實施準備、建設管理、竣工驗收、投入使用情況等;
(三)項目運行管理:管理機構、運行情況、發(fā)揮的效益等;
(四)項目目標評價:工程技術、財務及經濟效益、環(huán)境影響、社會影響、水土保持及工程效益目標實現(xiàn)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續(xù)能力等;
(五)項目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經驗教訓和相關建議。
第七條 省水利廳每年年初對實施范圍內項目的《項目總結報告》進行匯總分析,研究確定開展后評價的項目名單,制定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通知項目主管單位、項目法人及有關運行管理單位。
后評價項目的選擇主要根據(jù)項目的性質、特點,結合《項目總結報告》確定,重點在以下類型的項目中選擇:
(一)對區(qū)域防洪排澇、水資源配置、水環(huán)境保護的布局和能力有重大影響的項目,以及在同類工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項目;
(二)采用新技術和新結構、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義的項目;
(三)投資大、工期長、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項目以及在建設過程中發(fā)生重大方案調整的項目;
(四)使用省級以上資金額度較大且投資比例較高的項目;
(五)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規(guī)模較大的項目;
(六)涉及面比較廣、社會普遍關注的民生水利項目。
第八條 省水利廳根據(jù)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自行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市水利(務)局組織項目后評價工作。
省水利廳自行組織或者指定組織項目后評價工作的,應當通過委托或者招標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項目后評價工作。
參與過同一項目前期咨詢、設計、審查或者建設實施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第三章 后評價依據(jù)和內容
第九條 水利建設項目的后評價的主要依據(jù):
(一)國家和行業(yè)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
(二)流域或者區(qū)域的相關規(guī)劃;
(三)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計劃、建設實施及運行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四)水利建設投資統(tǒng)計及有關資料等。
第十條 水利項目后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前期工作評價:評價項目立項決策、規(guī)劃設計方案和主要工程指標,以及投資組成和計劃;
(二)建設實施評價: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建設管理、竣工驗收評價,工程標準、質量、技術、規(guī)模、概算符合性評價;
(三)運行管理評價:運行管理、工程效益、目標實現(xiàn)程度、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環(huán)境影響、社會影響評價等;
(四)財務經濟評價:財務評價、配套資金到位、資金使用管理、經濟效益、國民經濟評價;
(五)綜合評價:對項目實施成功程度評價主要結論、存在問題、經驗教訓和相關建議等。
第十一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組建滿足專業(yè)評價要求的評價課題組,對照項目規(guī)劃設計及審批文件的相關內容及相關資料,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和技術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參考《項目總結報告》全面收集、調查有關資料和數(shù)據(jù),按照后評價的要求,獨立地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tǒng)地分析評價。必要時應參照初步設計及審批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
第十二條 項目后評價應當編制后評價報告。報告形成后,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征求項目主管單位和項目法人的意見。項目后評價報告經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后,由省水利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工作的單位,在開展后評價工作中,應當組織社會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列入后評價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配合承擔項目后評價工作的單位開展調查工作,提供真實、準確的相關文件、數(shù)據(jù)和資料,并對提供的文件和數(shù)據(jù)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后評價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單位應當對項目后評價報告的質量及相關結論負責,并按照《保密法》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保密義務。
承擔項目后評價單位在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或者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等情形的,根據(jù)情節(jié)和后果,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的單位,在項目后評價過程中,發(fā)現(xiàn)項目存在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和省水利廳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后評價工作經費由委托方支付,費用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承擔項目后評價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收受委托方支付后評價工作經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省水利廳針對通過項目后評價發(fā)現(xiàn)的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落實整改措施,不斷提高水利投資決策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列入國家有關部門和省其他部門的后評價水利建設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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