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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29 16:30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78號  2009年12月3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農業委員會,掛省林業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農林廳的職責、原省畜牧獸醫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農業委員會。

  (三)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協調有關扶持政策落實的職責,劃入省農業委員會。

  (四)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引導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提高現代農業發展水平。

  (六)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觀光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農業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種植業、林業、園藝業、畜牧業、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省農業產業政策,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參與制定涉農的財稅、價格、信貸、金融保險、進出口、農產品流通等政策。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研究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貫徹實施。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引導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村內公益事業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合同管理和會計、審計工作。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實施農業重點產業帶和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監管信息。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

  (六)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牧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后與財政廳共同制定實施方案并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

  (七)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休閑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指導、監督省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九)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組織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培訓、農民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研究提出現代農業發展指標并組織考核,參與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農產品市場行情,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十二)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利用外資、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協助實施農業援外項目。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督辦重大農業案件的處理。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農民技術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委員會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牽頭協調委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組織指導全省農民體育運動。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承辦農業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條款提出意見;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辦農業行政復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綜合處)

  擬訂全省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內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負責綜合農業農村經濟情況,掌握農村動態;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研究提出農業現代化發展指標;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的起草。

  (四)發展計劃與財務處(省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協調農業各產業間的結構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后與財政廳共同制定實施方案并指導實施;承擔省級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會計工作;提出扶持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及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承擔全省農業資源區劃工作。

  (五)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發展規劃與政策;承擔重大農業科技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科技園區與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的相關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及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與農業教育、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民培訓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六)農業產業化發展指導處

  擬訂全省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龍頭企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省農業產業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優勢特色產業的政策意見并組織實施;擬訂農產品加工發展規劃,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公益事業建設;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受理涉及農民負擔的信訪和舉報,會同查處侵害農民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負責農經統計工作。

  (八)農民合作社指導處

  研究提出各類農民合作社及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建議;依法指導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開展合作社發展機制創新研究;指導擬訂合作社相關管理制度;指導合作社加強財務核算和內部審計;指導開展合作社輔導培訓;協調扶持合作社發展和提供金融服務工作。

  (九)農業局

  擬訂并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政策建議;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實施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協調指導肥料、農藥、種子管理工作;發布農情信息,及時掌握階段性農業生產情況;指導農業抗災減災,負責救災資金、救災化肥、備荒種子等管理;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全省農技推廣隊伍建設。

  (十)園藝處(觀光農業指導處)

  擬訂園藝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園藝業結構調整和重大技術推廣;組織實施園藝業技術標準;負責全省茶樹、果樹和花卉新品種的認定與審定工作;指導蔬菜、果樹、茶樹和花卉、食用菌等種子生產的管理工作;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指導園藝技術推廣隊伍建設;指導休閑觀光農業建設工作。

  (十一)畜牧獸醫局(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擬訂并組織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牧獸醫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種畜禽、牧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管理;負責動物防疫監督、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與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畜牧業發展和行業管理的政策建議;擬訂畜牧獸醫行業標準和動物福利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畜牧業結構調整和畜牧獸醫隊伍建設。

  (十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辦公室

  擬訂并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疫計劃、應急預案和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人畜共患病疫情的應急響應,組織撲滅動物疫情;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發布和防控監督;指導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儲備;承擔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的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擬訂并實施農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省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質量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處

  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生產、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五)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出國人員選派工作;負責農業系列高級技術職稱評審和直屬單位農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組織實施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標準;指導全省農業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歸口管理社團工作。

  審計處 負責直屬單位和系統支農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指導全省農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農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40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13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5名;總畜牧獸醫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4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8名(含審計處處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30名。

  五、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農業資源開發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二)省農業委員會履行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由省農業行政執法總隊承擔。

  (三)省農業委員會履行的農村財務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農民負擔調查等職責,由省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承擔。

  (四)省農業委員會履行的農業行政外事工作、外向型農業發展、農業援外職責,由省農業委員會外事外經辦公室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江蘇省林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林業局,在省農業委員會掛牌。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省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擬訂林業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推進全省林業改革。

  (三)組織開展全省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丘陵山區綜合開發。指導全省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及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四)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對征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批)。

  (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全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協調全省濕地保護工作。

  (六)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指導全省森林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指導全省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

  (七)擬訂全省林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和應用。指導全省林業隊伍建設。

  (八)研究提出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的建議。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導全省林業產業工作。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擬訂全省林業科教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重大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承辦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林業改革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林業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林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三)造林綠化管理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省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處

  承擔省級以上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統計,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對征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批);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依法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五)森林公安處(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協調全省森林公安隊伍建設。

  (六)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林業產業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省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歸口管理林業建設投資計劃的申報、審批、下達工作;提出省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劃;負責林業統計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產業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事項;承擔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名(含森林公安政法專項編制8名,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1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兼任省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副局長(正處級)3名;正副處長(主任)1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

  五、其他事項

  省林業局履行的林木種苗和場圃管理、野生動植物管理和濕地保護職責,分別由省林木種苗管理站、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站(省濕地保護站)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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