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旅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2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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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旅游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58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旅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旅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旅游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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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組織和指導旅游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ㄈ┘訌娐糜蔚木C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二、主要職責
?。ㄒ唬┴瀼貙嵤﹪衣糜螛I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省旅游發展政策并組織實施。
?。ǘM訂全省旅游發展戰略,編制旅游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國民休閑旅游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旅游統計工作及行業信息發布。組織全省旅游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
(三)制定全省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旅游形象對外宣傳和重大旅游促銷活動。指導全省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產品和旅游線路的規劃開發,協調組織假日旅游、紅色旅游和鄉村旅游工作。
?。ㄋ模┴瀼貙嵤﹪矣嘘P港澳臺旅游的政策法規,組織對港澳臺旅游市場的推廣工作。
(五)承擔規范全省旅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游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范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與服務行為,受理旅游消費者投訴。組織擬訂全省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
?。┴撠熑÷糜伟踩木C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旅游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省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旅游景區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
(七)擬訂全省旅游人才培養規劃,組織實施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ò耍┏修k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旅游局設7個內設機構:
?。ㄒ唬┺k公室(財務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協調旅游專項經費核撥監管工作。
?。ǘ┚C合法規處
承擔全省旅游法規、規章和旅游發展政策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務信息編報工作;承擔組織實施全省旅游標準化工作;承擔假日旅游、鄉村旅游有關工作;負責全省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旅游應急救援工作。
?。ㄈ┮巹澃l展處
擬訂全省旅游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旅游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制定國民休閑旅游計劃,承擔紅色旅游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全省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度假產品的規劃建設;協同有關部門編報旅游項目建設與投資計劃;指導全省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業務工作;承擔旅游統計工作。
?。ㄋ模┞糜未龠M處
制定全省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面向國際、國內的旅游形象宣傳和推介活動;指導全省重點旅游產品、旅游線路的宣傳推廣,協調組織重大旅游節慶和旅游會展活動;承擔本省與國際旅游機構的交流合作和國內旅游市場合作推廣工作;指導本省旅游企業開展自主外聯與市場推介工作。
(五)質量管理處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旅行社、旅游住宿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質量標準;監督管理全省旅游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指導旅游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承擔省內相關旅游星級飯店質量考核管理工作;承擔省內旅行社的設立審批和監管工作;承擔本省出入國(境)旅游團組和相關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管旅行社實施責任險工作。
(六)港澳臺旅游事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港澳臺旅游的政策法規,擬訂本省與港澳臺地區的旅游合作戰略;組織指導本省在港澳臺地區的旅游市場推廣工作,協調安排港澳臺地區在本省的旅游推廣業務活動;按規定承辦赴港澳臺旅游及港澳臺地區在本省設立旅游機構的有關事務。
(七)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旅游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發證工作,承擔旅游行業職業技能等級考評工作;指導協調旅游院校(系)旅游人才培養工作;承擔赴境外公務出訪、培訓等項目的報批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旅游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9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4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2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3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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