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2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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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法治
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考核辦法》的通知
蘇辦發〔2010〕2號 2010年1月18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考核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治縣(市、區)創建實效,深入推進創建工作,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創建活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及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條 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評選堅持“立黨為公、依法執政,公正高效、依法行政,司法為民、公正執法,以人為本、依法管理,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學法用法、依法辦事”的要求,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現狀。
(二)解決法治建設中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實際成效。
(三)法治建設的組織推進力度和總體進展水平。
第四條 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尊重民意、服務大局的原則,實行平時檢查與綜合考核相結合、群眾測評與行業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評分相結合。
第五條 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考核按自查申報、推薦考核、社會公示、審核批準四個步驟進行。
第六條 各縣(市、區)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查,符合申報條件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于考核年度11月底前向所在省轄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申報。
省轄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對申報情況組織考核,擇優報同級黨委同意后,于考核年度12月底前向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候選先進單位。
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各市推薦的候選單位進行考評。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申報資格:
(一)未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為社會治安安全縣(市、區)。
(二)縣(市、區)領導班子主要成員發生重大違法案件。
(三)因違法行政、枉法裁判、失職、瀆職導致嚴重群體性事件或公民非正常死亡。
(四)法治建設社會調查測評滿意和基本滿意率低于80%。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社會安全事件。
(六)其他嚴重影響法治建設的情形。
第八條 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考評分社會調查、行業評價和綜合考核三個部分,分別由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九條 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其中綜合檢查占40分、社會調查占40分、行業評價占20分。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對被推薦參加考評的縣(市、區)法治建設情況進行抽樣調查,確定社會調查分值。
第十一條 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有關部門進行行業評價,并聽取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省法治建設各協調指導辦公室的意見,確定行業評價分值。
第十二條 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綜合考核。綜合考核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匯報。分別聽取市、縣兩級黨委的情況匯報。
(二)實地考察。深入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考察了解法治建設情況。
(三)民意征詢。采取座談會、測評等形式,聽取當地社會各界的意見,跟蹤了解被媒體曝光事件的處理情況。
(四)調閱文檔。調閱相關資料,核實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社會調查、行業評價、綜合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提出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表彰建議名單,報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四條 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表彰建議名單經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審核后在全省范圍內公示7天。
第十五條 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并對有關人員予以嘉獎。
第十六條 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在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中,擇優推薦參加全國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評比。
第十七條 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每兩年考評一次,起止時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當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條 考核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參評資格。
第十九條 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各省轄市、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細則,作為對本轄區創建活動的考核依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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