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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1:51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40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全省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管理職責。

  (三)將環境標志認證有關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省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省范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管理,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劃,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負責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和省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環境保護部對省內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歸口管理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省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省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劃,并組織檢查驗收。

  (四)科技標準處(國際合作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劃;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范與推廣;擬定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負責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流域水環境管理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市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全省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環境保護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配合環境保護部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九)自然生態保護處(農村環境保護處)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推薦意見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審批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規劃,監督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承擔全省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十)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省內排污申報登記、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管理全省環境監察網絡,組織實施全省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負責處理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工作(對外可使用廳信訪辦公室的名義)。

  (十一)環境監測與信息處

  組織開展和指導全省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二)宣傳教育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十三)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干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7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4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3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2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環境保護廳所屬蘇南、蘇中、蘇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的組織全省環境污染事故預警預測和應急響應處置工作的有關職責由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承擔。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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