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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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39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國土資源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省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市、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范全省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范全省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省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九)負責管理全省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并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指導幫助省內企業到境外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十五)按規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協調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基建和后勤接待工作;管理信息化工作和政務大廳。
(二)政策法規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公室)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綜合性政策文件,負責有關政策法規問題的綜合協調;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承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相關工作。
(三)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起草綜合性重要文稿;承擔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專業統計;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規劃處
編制并實施全省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省地質勘查、礦產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劃;擬訂全省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市、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并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調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五)耕地保護處(土地開發整理處)
承擔全省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辦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六)地籍管理處
組織并指導全省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市縣地籍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規范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收回行為;擬訂并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范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
(八)地質勘查處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實施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等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采。
(九)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并監督實施;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督察,維護全省礦業秩序。
(十)礦產資源儲量處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規定;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核準停采或核銷閉坑礦山礦產儲量;承擔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全省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規范和監管相關中介組織。
(十一)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二)執法監察局(信訪辦公室)
監督檢查全省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全省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承擔并指導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十三)科技與外事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重大科技計劃;組織擬訂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對外交流與合作計劃,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財務處(審計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政策;負責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擬訂并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廳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指導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掛靠社團組織的財務收支審計;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單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擔廳管干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省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123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5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4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主任、局長)27名。
五、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測繪局;受省政府委托,代管省地質礦產勘查局、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
(二)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按中央編辦《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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