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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11-22 15:42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地質災害
防治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163號  2011年11月22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
        《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工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1〕9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開展隱患調查和動態巡查
        (一)加強調查評價。以縣(市、區)為單元在全省范圍內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重點提高連云港、徐州、南京、鎮江等低山丘陵地區的調查工作程度,加大對人口密集區、重要軍民設施、大中型水庫周邊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價力度。(省國土資源廳具體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調查評價,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等相關部門做好大中型水庫地質災害隱患點調查評價)
        (二)強化重點勘查。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和村莊、部隊營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及飲用水水源地,隱蔽性強、地質條件復雜的重大隱患點,要組織力量進行詳細勘查,查明災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發展變化規律,并逐點制定落實監測防治措施。(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重大隱患點勘查,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制定落實重大隱患點監測防治措施)
        (三)開展動態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組織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經常性巡回檢查,對重點防治區域每年開展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后核查,及時消除災害隱患,并將排查結果及防災責任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市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縣級人民政府隱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導,對基層難以確定的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
        二、加強監測預報預警
        (四)完善監測預報網絡。加快構建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預報會商和預警聯動機制。對城鎮、鄉村、學校、醫院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人口密集區易發生滑坡、崩塌地質災害的地帶,要加密部署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專業監測設備,加強監測預報,確保及時發現險情、及時發出預警。(省國土資源廳、氣象局、水利廳等部門負責建立監測預報會商、信息共享和預警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五)加強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進一步完善江蘇省突發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宣傳車和電子顯示屏等媒體和手段,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重點加強低山、丘陵山區等偏遠地區緊急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通知等方式,將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遞給受威脅群眾。(省廣電局、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氣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高群測群防水平。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引導、鼓勵基層社區、村組成立地質災害聯防聯控互助組織。對群測群防員給予適當經費補貼,并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群測群防員等的防災知識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其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應急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民政廳、氣象局等部門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體系,根據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員防災技能培訓)
        三、有效規避災害風險
        (七)嚴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要嚴格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氣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監管,開展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監測評估。(省環保廳、林業局、水利廳、農委、氣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要加強對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各級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委、氣象局、林業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快速有序組織臨災避險。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及地段,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要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遇臺風、強降雨等惡劣天氣及地震災害發生時,要組織力量嚴密監測隱患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測群防組織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群眾安全轉移,并在原址設立警示標志,避免人員進入造成傷亡。在安排臨時轉移群眾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對災害隱患開展安全評估、落實監測預警等防范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民政廳、氣象局等部門加強指導)
        (九)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與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土地整治等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快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群眾。加強對搬遷安置點的選址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并為搬遷群眾提供長遠生產、生活條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氣象局、林業局等部門加強支持與指導)
        四、綜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科學開展工程治理。對一時難以實施搬遷避讓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各地要加快開展工程治理,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隊伍作用,科學設計,精心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治理項目的支持和指導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加強支持、指導和監督)
        (十一)加強重要設施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對交通干線、水利樞紐、輸供電輸油(氣)等重要設施及軍事設施周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及時采取防治措施,確保安全。(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電力公司、國資委等部門、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國土資源廳加強指導監督)
        (十二)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各地要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保、水利、農業、安監、林業、氣象等相關部門,統籌各方資源抓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尾礦庫隱患治理、易災地區生態環境治理等各項工作,切實提高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水平。要編制實施相關規劃,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水利廳、農委、安監局、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林業局、氣象局等部門加強支持與指導)
        (十三)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縫防控機制。建立相關部門、當地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責任制,完善重點地區地面沉降監測網絡。(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等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實行地面沉降與地下水開采聯防聯控,重點加強對沿海地區地下水開采的管理,合理實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縫進一步加劇。進一步鞏固蘇錫常地區地面沉降防治成果。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劃定地面塌陷易發區、危險區,強化防護措施。(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制定地下工程活動和地下空間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序,防止礦產開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設以及地下空間使用不當等引發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縫等災害。(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局等部門負責完善相關審批程序,根據有關規范標準和技術規程進行操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民防局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地下空間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五、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十四)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加快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專業設備,形成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進一步修訂完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嚴密、科學的應急工作流程。建設完善應急避難場所,加強必要的生活物資和醫療用品儲備,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有關各方協調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廳、民政廳、氣象局等部門加強支持與指導)
        (十五)強化基層地質災害防范。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熟悉情況的優勢,大力支持和推進鄉、村地質災害監測、巡查、預警、轉移避險等應急能力建設。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的巡回檢查,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市、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點,要安排專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組織1次應急避險演練。(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等部門加強支持與指導)
        (十六)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加強綜合協調,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范等應急處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產、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健全保障機制
        (十七)完善和落實法規標準。全面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抓緊修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危險性評估與風險區劃、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的規范標準,完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危險性評估等技術要求和規程。(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推動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省國土資源廳牽頭負責制定相關規范標準,完善相關技術要求和規程)
        (十八)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建設。地質災害易發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靠駐地地勘單位和有關院所的力量,建立健全與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相適應的專業監測、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加大資源整合和經費保障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加強支持與指導)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力度。(省教育廳、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
        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防治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務、職稱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和群測群防員補助資金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安排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同時,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專款專用。各地要探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深入開展科普宣傳和培訓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廣泛開展地質災害識災防災、災情報告、避險自救等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預防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定期組織機關干部、基層組織負責人和骨干群眾參加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學學生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教育和技能演練;市、縣、鄉人民政府負責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地質災害情況,切實增強災害防治及搶險救援指揮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宣傳普及和培訓;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省教育廳負責將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中小學生防災演練)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二十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建立完善逐級負責制,確保防治責任和措施層層落到實處。地質災害易發區要把地質災害防治作為市、縣、鄉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負責人任職等談話的重要內容,督促檢查防災責任落實情況。對在地質災害防范和處置中玩忽職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行政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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