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關于加快構建社會養老
服務體系實施意見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164號 2011年11月24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省政府關于加快構建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27號),切實將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政府關于加快構建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責任分解方案》印發給你們。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方案,將相關任務列入年度重點工作和目標考核內容,明確分管領導、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各地要根據蘇政發〔2011〕127號文件要求,逐級分解落實工作責任。省政府辦公廳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并進行通報。
《省政府關于加快構建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責任分解方案
一、全面落實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各項任務
(一)加快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推進養老服務城鄉一體化
1. 改善農村敬老院服務設施,擴大服務范圍,在確保“五保”供養對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會寄養、日托照料、支撐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等多種功能,逐步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責任部門:省民政廳、財政廳)
2. 鼓勵利用個人、集體空置房或空閑地,通過政府、集體、社會和個人出資的辦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區、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實行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責任部門:省民政廳、財政廳、老齡辦)
(二)加快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推進養老服務功能多樣化
3. 大力推進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建設,到2015年,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實現全覆蓋;農村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建成比例蘇南達到90%、蘇中達到80%、蘇北達到70%以上。(責任部門:省民政廳、財政廳、老齡辦)
(三)加快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推進養老服務主體多元化
4. 繼續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建設,擴大養老床位總量,到2015年,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張以上。(責任部門: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
5. 落實各項扶持和優惠政策,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到2015年,社會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床位占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責任部門: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
6. 優化養老床位結構,提高護理床位比例,優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難老年人服務需求。到2015年,護理型床位占養老床位總數的30%以上。(責任部門: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
(四)加快養老服務網絡平臺建設,推進養老服務手段信息化
7. 重點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務系統建設,為老年人提供應急等多種需求呼叫服務。到2015年,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服務網絡基本實現城鄉覆蓋。(責任部門:省民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老齡辦)
(五)加快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推進養老服務人員專業化
8. 大力發展養老護理職業教育,有計劃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及課程,開辟養老服務培訓基地,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責任部門:省民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老齡辦)
9. 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術等級評定制度,推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到2015年,養老護理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60%以上。(責任部門:省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老齡辦)
10. 實施“養老護理員培訓工程”。今后5年,分別培訓20000名初級、2000名中級、200名高級養老護理人員。(責任部門:省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老齡辦)
(六)加快養老服務法規制度建設,推進養老服務管理規范化
11. 研究出臺我省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形成具有江蘇特點的養老服務法規政策體系。(責任部門:省民政廳、法制辦、老齡辦)
12. 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準入、監管、退出制度,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認真執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建立老年人服務機構基本規范。進一步細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心理關愛等各項具體服務項目的內容和標準,規范養老服務行為。(責任部門:省民政廳、工商局、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廳、老齡辦)
二、不斷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應政策
13. 各地應當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將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予以優先安排,切實保障老年服務設施建設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關規定,養老機構建設應當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的,一律劃撥供地;應當采取有償方式供地的,可采取“雙向競價”、“綜合評標”等多種方式合理控制地價,切實降低建設成本。(責任部門: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
(二)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14. 認真落實老年服務機構稅收減免政策,對養老院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新建老年服務設施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酌情給予減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企業對養老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規定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居民用戶標準收取費用,有初裝費的應當減半收取。(責任部門:省國稅局、地稅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三)健全醫療服務政策
15. 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置或合作設立醫療站點,對符合條件的要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加快推進城鄉醫保省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免費為轄區內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定期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務。(責任部門:省衛生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實行政府供養和補貼政策
16. 對城市“三無”、農村“五保”老人,采取政府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責任部門:省民政廳、財政廳)
(五)創新養老服務產業政策
17. 研究制定養老服務產業政策,大力推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
三、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8. 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體制機制,形成政府主導、民政部門主管、老齡工作機構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責任部門:省民政廳、老齡辦)
(二)加大投入力度
19. 進一步加大對各類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2012年,用于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增加到4億元。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對社會養老服務的投入,積極鼓勵社會資金、慈善捐贈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機制。(責任部門:省財政廳、民政廳、體育局)
(三)強化督查指導
20. 政府主辦的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功能作用,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指導、評估、培訓等工作。(責任部門: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老齡辦)
(四)營造社會氛圍
21.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在全社會深入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教育部門要把敬老、愛老、助老作為中小學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宣傳、文化等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報道各地、各部門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各地要結合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敬老活動,樹立和表彰先進典型,形成人人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良好社會風尚。(責任部門: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文化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民政廳、老齡辦、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