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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12-21 15:53 字體:[ ]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11〕7號  2011年11月21日


各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廳屬有關單位,江蘇省交通工程建設局,江蘇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設計、監理、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
        為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經第44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6月7日44次廳務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或者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具、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各項費用。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三條 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參與各方應當遵循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合理確定、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及時分析影響建設期工程造價變化的因素,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設置的省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實施。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管理,具體工作由其設置的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實施。
        省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工程定額造價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按照管理職責設置相應的造價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


第二章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和造價人員管理


        第六條 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建立健全造價質量管理體系,并對出具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文件負責。
        本辦法所稱造價咨詢服務單位是指從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造價文件是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概算(修正概算)、調整概算、預算、標底(招標控制價)、計量支付、設計變更、索賠、材差調整、決算等文件。
        第七條 造價咨詢服務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和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人員(以下簡稱“造價人員”)。
        第八條 造價咨詢服務單位應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記相關的企業信息,并對登記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造價咨詢服務單位填報或者更新基本情況信息后,對主要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校驗,對與原件相符的信息應當予以確認,錄入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登記目錄,并實現省、市信息共享。
        第十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需要造價咨詢的,應當在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登記目錄中選擇造價咨詢服務單位。
        第十一條 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的造價人員證書。
        第十二條 造價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定額標準,在造價人員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十三條 造價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未取得造價人員證書的,不得從事相應的造價活動。
        第十四條 造價文件應當由取得造價人員證書的人員編制、復(審)核,加蓋印章,并加蓋編制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造價人員的動態管理,定期開展造價人員繼續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單位和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
        (二)變造、偽造、倒賣、租借工程造價資質、人員證書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資質、人員證書;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服務業務;
        (四)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工程造價文件;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六)泄漏標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工程造價管理


        第十七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不同建設階段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相應的造價文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編制辦法和省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并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資料正確引用估算指標。
        (二)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編制辦法和省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并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設條件,掌握各項基礎資料,正確引用概算定額。
        初步設計概算與批準的投資估算之差,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投資估算的10%以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是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不得突破;確需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調整,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三)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編制辦法和省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并根據施工圖設計的工程量、施工方法和施工組織等設計資料,正確引用預算定額。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
        (四)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相關行業標準編制。
        標底(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批復的施工圖設計、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進行編制。
        (五)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并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變化進行編制。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企業成本。
        (六)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產生的費用和工程索賠費用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編制,合同文件未約定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
        (七)工程決算文件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工程交工驗收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編制完成。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估算、概算、預算編制的管理工作,提高編制質量。勘察設計文件應當達到國家設計規范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滿足工程造價編制的要求。
        第十九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競爭形成。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招投標及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工程招標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材料價格調整條款,合理確定合同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和施工環保費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于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
        工程決算文件應當報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內部檢查,內部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應當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編制“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填報統計表(格式詳見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報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其中:高速公路、獨立特大橋梁、特長隧道、三級及以上航道、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噸級以上內河港口、20萬噸級以上港口工程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送省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其他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
        概(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技術標準、建設規模、承包合同、資金籌集、工程進展情況、重大設計變更費用、材差調整費用、安全生產費和施工環保費的使用情況、合同暫定金的使用、預備費的使用以及其他情況、存在的問題等。
        第二十二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估算、概算、重大設計變更預算應當由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審核,出具審核報告,報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結果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行業意見中有關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主要材料指導價格是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編制估算、概(預)算的指導性依據。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基礎資料報省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省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應用的情況編制補充定額,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文件數據庫,逐步開展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后評價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造價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和造價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的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有關造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估算、概(預)算編制情況和概(預)算執行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編制上一年度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估算、概(預)算編制質量報告”和“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報告”,并報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造價咨詢服務單位和造價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泄漏秘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路水運養護工程以及非國有資金、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交通廳2003年3月12日公布的《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蘇交質〔2003〕1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附件1—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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