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沿海地區發展辦公室關于
印發《江蘇省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1〕13號 2011年4月28日
各有關市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沿海開發辦公室: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為加強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資金的管理,確保我省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沿海辦制定了《江蘇省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江蘇省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為加強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資金(以下簡稱“示范建設資金”)的管理,確保我省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建設資金來源。示范建設資金由中央專項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組成。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與江蘇省人民政府簽訂的《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協議》,中央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在2010年-2012年三年對我省投入的專項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包括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給我省地方政府(省、市、縣)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費,不足部分按照“渠道不變、集中投入、各計其效”的原則,統籌使用地方其他土地整治資金和相關涉農資金。
第三條 示范建設資金的管理部門。中央專項資金與省級配套資金(以下簡稱“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沿海辦負責籌集與使用管理;市、縣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市縣示范建設資金”)由項目所在地同級財政、國土、沿海開發主管部門按省有關部門批準的實施項目及配套比例、配套金額負責籌集與使用管理。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的審查、下達,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監督,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等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示范項目的立項、組織實施、工程質量和進度監督、預決算審查、驗收組織等工作;省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省沿海開發主管部門負責重大工程項目的立項;沿海開發主管部門負責重大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工程質量和進度監督、預決算審查、項目驗收組織等工作。
第四條 示范建設資金的支持范圍。示范建設資金主要支持農村土地整治示范項目,包括重大工程與示范項目兩類。重大工程以增加農用地面積、形成耕地資源儲備為主要任務,在我省沿海灘涂開發中選擇部分灘涂圍墾重點項目;示范項目主要是選擇規模較大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與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土地整理項目。
對重大工程項目,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給予一定補助,其中省級補助按《省政府關于促進沿海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蘇政發〔2010〕2號)執行,其余投資由市縣示范建設資金配套到位。對示范項目,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只對土地整治及建設用地復墾進行補助,嚴格執行《江蘇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拆遷補償和建新安置等費用由市縣示范建設資金配套到位。
第五條 示范建設資金的分配。根據省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的《江蘇省部省合作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目標管理責任書》,對重大工程項目,由省沿海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對示范建設資金進行分配,報省政府同意后確定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補助規模和市縣示范建設資金配套規模;對示范項目,由省國土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及中介機構對項目可研、初步設計及預算進行審查并報省政府同意后,確定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補助規模和市縣示范建設資金配套規模。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凡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率、投資總規模中任何一項,應按原批準程序報省國土資源廳、省沿海辦、省財政廳批準。
第六條 示范建設資金的撥付。省國土廳、省沿海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有關市縣上報的年度建設計劃和預算方案確定年度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的預算安排,報省政府同意后,分年撥付至項目所在市縣財政部門或省級建設單位。項目預、決算審查費,工程監理費編入項目預算,暫不下達市縣,在相關工作完成后,由省國土資源廳、省沿海辦會省財政廳與受托審查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并按協議直接支付相關費用。
項目開工后,市縣財政部門可以撥付項目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的30%作為啟動資金,并預留15%左右的工程尾款,剩余資金按項目實施進度撥付。項目竣工驗收后,可撥付部分工程尾款,同時應預留5%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質量保證(保修)期滿后撥付,保證(保修)期按合同約定。項目應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資金支付應由項目法人單位提出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沿海開發主管部門按工程進度進行項目初審,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撥付。
市縣示范建設資金必須按工程進度撥付到位,對市縣示范建設資金不能按要求撥付到位的,將暫緩該項目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的撥付。
第七條 示范建設資金的項目法人管理。項目所在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沿海開發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時落實項目法人單位。項目法人單位為項目資金的核算主體,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要督促項目法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示范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省以上示范建設資金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項目法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資金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內容,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辦公樓建設等支出。
第八條 示范建設資金的監督和檢查。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沿海開發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的組織實施、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組織監督與檢查;項目法人單位要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材料。
第九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和挪用示范建設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