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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4-28 10:13 字體:[ ]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
工作規則(修訂稿)》的通知
蘇政發〔2011〕65號  2011年4月2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已經省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加強行政監督,堅持廉潔從政,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和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忠于職守,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省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助理協助省長、副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切實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統籌城鄉發展,深入推進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規范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強社會管理法規、機制、能力建設,增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強化信息網絡建設管理,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和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發展社會事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完善重大決策的程序和規則,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安排、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議案和規章、重大項目等重大決策,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七、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的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部門之間或省轄市之間有不同意見的,由省政府研究協調。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專家學者、社會團體、基層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實行決策評估制度。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項,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全面分析可能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為決策的完善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目標任務。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的決定,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加強抓工作落實的制度建設,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項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適時作出通報,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于法有據,程序正當,權責一致,誠實守信。
        二十二、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確保法規議案和規章的質量。擬訂和制訂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要向社會公布草案,征求意見。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方針政策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部門規范性文件應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其中,涉及群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準。
        二十四、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合理配置執法機關職責,規范執法主體,界定執法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推廣電子政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七、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八、省政府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章;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規定和行政復議法,及時修改、廢止或撤銷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省政府法制機構對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要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領導干部接訪和聯系群眾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二、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群眾反映和網民熱議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重視,對重大問題要調查核實,及時發布準確情況;對確有問題的,要積極主動查處、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第八章 堅持廉潔從政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實施辦法,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堅決杜絕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發生。帶頭遵守中央和省委有關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于律己,廉潔奉公。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嚴禁公費出國(境)旅游。規范公務接待,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嚴格控制各種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行政經費預算管理,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政府組成人員,直屬特設機構和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指示、決定;
        (二)通報情況,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通過省政府制定的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五)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協調部門工作;
        (六)討論決定部門和省轄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決定省政府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二至三次,一般安排在一周的上半周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托省長助理、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一、提交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的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資金安排、政策調整、審計事項、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報省長審定。受副省長委托,副秘書長召集會議研究協調事項,形成辦公廳專題會議紀要,報經分管副省長審定,由秘書長簽發。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省長、副省長審定。
        四十二、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須向省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辦公廳報經省長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參會人員所發表意見應是本部門單位的一致意見。凡省政府召開的會議,各部門必須按照通知要求落實相關負責人參會。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注重實效。以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工作會議,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同意,報省長批準。各部門召開全省性的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應提前報省政府批準,邀請省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會議須經省長同意。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系統工作會議,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不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通知,不邀請各省轄市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已發文部署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全省性的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便捷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部門、各省轄市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涉密事項外,不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五、各部門、各省轄市政府以及有經濟審批事項的縣(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十六、省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經秘書長審核,由省長簽署。省政府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經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審核,由省長簽發。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后,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省政府辦公廳職權范圍內的,由秘書長簽發;轉發部門的文件,經分管副省長同意,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市、縣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市、縣政府報文。
        四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省政府批辦或省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省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地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并答復。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切實做到令行禁止。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一、省政府領導同志要加強學習,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增強學習實效,不斷提高推動科學發展、駕馭復雜局面、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要經常深入基層和群眾調查研究,了解實情,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調研要貫徹從簡原則,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匯報會、座談會。
        五十二、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和地方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確需出席的,應事先經省長批準或由辦公廳統籌安排;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按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安排。
        五十三、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出差、出訪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省外出、出訪、休假,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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