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商務廳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
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價規〔2011〕4號 2011年4月29日
各市、縣(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商務局(商貿局)、工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市集貿市場價格行為,穩定“菜籃子”價格,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集貿市場(城市菜市場)價格管理,維護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價格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蘇政發〔2010〕143號)等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集貿市場是指以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銷售各類農副產品的經營場所,主要銷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產品、乳制品、豆制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制品、水果、糧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管理,是指政府價格部門依法對城市集貿市場收費和農副產品交易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活動。
商務(商貿)、工商等政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配合價格部門做好城市集貿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 江蘇省境內城市集貿市場發生價格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省級價格部門負責全省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管理辦法的制定,并監督指導全省城市集貿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省轄市價格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制定和組織落實工作;縣(市、區)價格、商務(商貿)、工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轄區內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監管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六條 價格部門負責城市集貿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督促市場主辦者(以下簡稱主辦者)、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指導城市集貿市場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七條 商務(商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集貿市場建設規范,合理規劃城市集貿市場布局;指導主辦者合理布局交易攤位和交易品種;制定行業管理規范,指導行業自律,推進行業建設;督促主辦者加強農副產品質量監管。
第八條 工商部門負責城市集貿市場登記注冊;依法審查確認主辦者、經營者的主體資格;負責交易行為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主辦者向經營者提供攤位,應簽訂攤位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在價格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及攤位費標準、攤位面積、租賃期限、水電費繳納方式、代繳費項目等條款。除收取攤位費、代收稅、費外,不得違法收取其他費用,代收稅費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攤位費標準由主辦者依據市場經營成本和合理利潤并兼顧經營者的承受能力,與經營者協商確定。
第十條 城市集貿市場攤位費實行備案管理。以文件下發時間為界,對文件下發之前的攤位費實行一次性備案;之后的,實行攤位費調整重新備案。攤位費應在城市集貿市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主辦者履行備案手續,應在文件下發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價格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蘇省城市集貿市場攤位費備案登記表》(簡稱《備案表》,格式見本辦法附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制定攤位費標準說明;
(四)各攤位費標準與平面示意圖。
所提供材料均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價格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征詢同級商務(商貿)、工商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在《備案表》上標注備案意見,加蓋備案專用章),送達備案者;對攤位費標準明顯偏高的,指導其合理調整標準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價格部門在攤位費備案手續辦結后,應將備案結果反饋同級商務(商貿)、工商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者應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一)攤位費標準調整的;
(二)市場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三)市場地點發生變化的。
第十三條 城市集貿市場攤位費標準一經備案,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經營成本增加需提高攤位費標準的,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召開經營者代表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并形成座談會紀要;
(二)在攤位費調整兩個月前公示擬調整方案。
第十四條 主辦者在提高攤位費標準前,除提交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場近三年來的財務資料;
(二)攤位費調整方案(包括提高標準的原因和幅度);
(三)經營者代表座談會紀要。
第十五條 主辦者為本市場價格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加強城市集貿市場的日常價格工作,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價格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主辦者對市場內的計量器具實行“統一配置、統一管理、統一檢定、統一輪換”,防止發生經營者短斤少兩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十七條 主辦者應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合理安排經營品種,并預留自產自銷區域,引進本地農副產品生產基地直供和批發市場直接進場交易,方便消費者購買質優價廉的農副產品。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
(二)明碼標價經營;
(三)依法辦理相關證照,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不得在場外交易;
(四)禁止經營者擅自出租或者轉讓攤位,從中牟利;
(五)消費者要求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予以提供;
(六)使用與經營事項相適應并經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
(七)嚴格履行攤位租賃合同,并遵守城市集貿市場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壟斷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脅迫消費者接受不合理價格;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四)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抬高等級、以次充好、短斤少兩銷售農副產品,變相提高價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主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價格、商務(商貿)、工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商務廳、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城市集貿市場攤位費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