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2011年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39號 2011年4月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已于2011年3月3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2011年省政府立法重點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推動科學發展、建設美好江蘇這一主題,著力抓好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提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項目,努力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適應性。在力爭完成一檔項目、抓緊做好二檔項目的前提下,兼顧三檔項目。據此,對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19件)
(一)落實宏觀調控政策,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1. 為規范行業協會行為,加強行業協會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市場秩序和溝通政府與社會之間關系的作用,制定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為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行政水平,規范收費行為,鞏固近年來清費治亂減負成果,發揮收費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調節作用,制定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省物價局起草)。
3. 為解決契稅征管主體變化、稅收政策滯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稅率不統一等問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發揮稅收在經濟發展中的杠桿調節作用,修訂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財政廳、地稅局起草)。
4. 為加強計量校準監督管理,規范計量校準主體行為和校準程序,維護計量校準市場秩序,促進計量校準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江蘇省計量校準監督管理辦法(省質監局起草)。
(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3件)
1. 為保護通榆河水體環境,合理開發利用通榆河水資源,有效防治水環境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省環保廳起草)。
2. 為加強水庫管理與保護,保障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水庫生態環境,規范水庫開發利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制定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省水利廳起草)。
3.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確保防洪安全,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規范水政監察機構行為,制定江蘇省水政監察管理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三)推進自主創新,增強經濟社會發展驅動力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1. 為保障和促進信息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工程建設,加強信息化規劃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信息資源,推廣普及信息技術,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2.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修訂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省科技廳起草)。
3.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促進測繪成果利用,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發揮測繪成果在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江蘇省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省測繪局起草)。
4.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自主創新,鞏固我省知識產權保護成果,維護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繁榮,制定江蘇省著作權保護與促進辦法(省新聞出版局起草)。
(四)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鞏固和發展農業農村好形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2件)
1. 為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確保糧食以及其他農產品數量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江蘇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省農委起草)。
2. 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和完善漁業生產安全工作機制,維護漁業正常生產秩序,保障漁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海洋漁業局起草)。
(五)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6件)
1. 為規范公證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正義,預防和減少糾紛,發揮公證的證明、服務、溝通、監督作用,修訂江蘇省公證條例(省司法廳起草)。
2. 為保障學齡前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規范學齡前兒童教育機構行為,維護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提高全民族素質,制定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
3. 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的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修訂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省地震局起草)。
4.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推行計劃生育,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江蘇省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辦法(省人口計生委起草)。
5.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江蘇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6.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優化城市地下管線布局,控制和規范城市地下管線施工建設,制定江蘇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二、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項目(25件)
(一)加強宏觀調控,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省財政廳起草)、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財政廳起草)、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省質監局起草)。
(二)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市場監管制度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省臺辦起草)、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江蘇省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三)著力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6件)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省衛生廳起草)、關于校園安全的立法(省教育廳起草)、江蘇省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省衛生廳起草)、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辦法(省郵政局起草)。
(四)加強資源和環境保護,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6件)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省林業局起草)、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省農委起草)、江蘇省地熱資源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江蘇省海域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海洋漁業局起草)、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預防與控制管理辦法(省林業局起草)、江蘇省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省環保廳起草)。
(五)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5件)
江蘇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省綜治辦起草)、江蘇省禁毒條例(修訂)(省公安廳起草)、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省殘聯起草)、江蘇省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省殘聯起草)、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三、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39件)
(一)有關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項目(7件)
江蘇省罰沒財物追回贓款贓物和無主財物管理規定(修訂)(省財政廳起草)、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江蘇省內部審計條例(省審計廳起草)、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修改)(省統計局起草)、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改)(省商務廳起草)、江蘇省典當業管理條例(省商務廳起草)、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省質監局起草)。
(二)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項目(12件)
江蘇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江蘇海事局起草)、江蘇省服務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省質監局起草)、江蘇省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省司法廳起草)、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改)(省工商局起草)、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省衛生廳起草)、江蘇省公共體育服務管理辦法(省體育局起草)、江蘇省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省公安廳起草)、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省衛生廳起草)、江蘇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江蘇省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三)有關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項目(11件)
江蘇省建筑節能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省環保廳起草)、江蘇省環境應急管理辦法(省環保廳起草)、江蘇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修訂)(省林業局起草)、江蘇省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省水利廳起草)、江蘇省植物保護條例(省農委起草)、江蘇省氣候資源管理條例(省氣象局起草)、江蘇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修訂)(省商務廳起草)、江蘇省蠶種管理辦法(修訂)(省農委起草)、江蘇省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出口農產品示范基地(區)認定管理辦法(省農委起草)。
(四)其他方面的項目(9件)
江蘇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江蘇省黨政機關信息系統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江蘇省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省民政廳起草)、江蘇省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省知識產權局起草)、江蘇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江蘇省核電廠事故應急管理辦法(省民防局起草)、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省農機局起草)、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訂)(省水利廳起草)、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省農業資源開發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計劃或遺留的項目,如條件成熟,確有可能和必要,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有關部門可適時提出,由省法制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