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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2-01-20 14:17 字體:[ ]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78 號


        《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學勇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環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沿線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100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安全美觀、有序發展。
        第四條 建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長效管理機制。省人民政府設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協調機構)。協調機構由分管副省長牽頭,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參加。協調機構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設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相應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相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廣告設施規劃和許可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根據統一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征求廣告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省協調機構辦公室。
        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時,優先確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數量和布點。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編制完成,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禁止設置廣告設施:
        (一)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
        (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主線收費站區中央分隔帶除外);
        (四)可能遮擋高速公路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監控探頭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高速公路交通標志、可變情報板、防撞護欄、隔離墩、防眩設施、隔離柵和照明設施等附屬設施上不得附著設置廣告設施。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可以設置廣告設施:
        (一)高速公路主線收費站區和匝道收費站區(含收費站所在互通區);
        (二)高速公路服務區;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100米范圍內,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外的區域。
        第八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區和服務區內廣告設施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大型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的,主線收費站區單側不超過4個;匝道收費站區(含收費站所在互通區)不超過6個;服務區單側不超過4個;
        (二)采用單面墻式廣告牌形式的,單側不超過5個;
        (三)采用中央分隔帶燈箱廣告形式的,間隔不小于15米。
        第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廣告設施的,沿主線雙側單列設置,單側間隔不小于500米。
        第十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可設區域內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
        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同一布點有兩個以上意向申請者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出讓該布點的廣告設施設置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報省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在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廣告設施用地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廣告設施設置的地點、規格、形式;
        (五)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六)廣告設施安全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日常維護方案以及安全承諾書;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3次。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在取得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年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行政許可決定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在依法設置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廣告的,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的廣告設施上發布廣告的,應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章 廣告設施的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和施工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滿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并具有承受12級臺風的強度。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主線兩側廣告設施應當采用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版面規格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廣告牌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廣告設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
        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區內的單柱式廣告設施邊緣垂直投影距離高速公路路側護欄分別不小于5米和3米。
        第十七條 收費站區兩側可以設置單面墻式廣告,版面規格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廣告牌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收費站區中央分隔帶內可以設置燈箱廣告,版面規格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帶。
        第十八條 單柱式廣告設施立柱柱身外徑不得小于1米,壁厚不得小于1厘米。單柱式廣告設施不得采取加長、接長等影響結構安全的形式。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幅面應當使用不易破損的材料,張掛牢固,版面平順。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照明光源應當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車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響居民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的廣告,設計圖案和顏色應當與高速公路標志有明顯區別,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和干擾公路標志的使用。


第四章 廣告設施維護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人(以下簡稱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證所設置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以下簡稱廣告設施)安全、美觀,并對其負有檢查、保養、更新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的銹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去銹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設施結構安全。
廣告設施設置人負責定期對廣告設施的幅面進行檢查,及時更換破損、污損、褶皺、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二十四條 在臺風、強降雨、暴雪等災害性天氣來臨前,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災害性天氣過后應當及時檢查廣告設施安全狀況。
        第二十五條 廣告設施發生損壞、傾覆等妨礙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響安全情形的,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清除。
        第二十六條 廣告設施監督管理部門通知修復廣告設施的,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予以修復。
        第二十七條 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及時發布公益廣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許可機關應當在省協調機構辦公室指導下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進行統一編號,建立臺帳和檔案。
        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要求將編號、設置人名稱標識于廣告設施統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許可機關之間,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許可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省、市、縣(市)協調機構辦公室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本部門所審批管理的廣告設施以及發布廣告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條 省協調機構辦公室應當每年組織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廣告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所在地設區的市協調機構辦公室或者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查處整改。
        協調機構有關部門發現廣告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通報當地協調機構辦公室或者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查處。
        第三十一條 因高速公路改建、擴建或者經省協調機構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取得行政許可的廣告設施的,由省協調機構提前15日書面通知廣告設置人遷移或者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高速公路沿線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高速公路沿線違法廣告設施。被舉報的廣告設施一經確認違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接報部門不作為的,舉報人可以向上級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公路用地(服務區、收費站區除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廣告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可能遮擋高速公路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監控探頭的區域或者在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設置廣告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可設區域內未經許可設置廣告設施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廣告設施的形式、規格、結構、間距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廣告設施設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維護、保養義務的,由廣告設施原許可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擅自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因廣告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廣告設施設置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或者公路界樁以內的區域。
        (二)高速公路主線收費站區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內,主線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300米的范圍。高速公路匝道收費站區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內,匝道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150米的范圍。
        (三)高速公路服務區是指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單側駛入服務區的減速車道起點至駛離服務區的加速車道終點之間的區域。
        (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橋梁隔離柵外緣起50米區域。沒有隔離柵的,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算。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辦法實施前,依法經批準設置的或者允許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其他廣告設施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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