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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2-10-10 10:49 字體:[ ]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
新時期民政工作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蘇辦〔2012〕85號  2012年10月10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意見》(蘇發〔2012〕14號),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責任分解方案》,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結合認真貫徹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全省民政會議部署,將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列入年度重點工作和目標考核內容,明確分管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細化工作措施,完善法規政策,落實項目資金,抓好責任分解方案落實,扎實推進各項工作開展。各地要參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區加強民政工作責任分解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責任分解方案


  一、充分發揮民政在社會建設中的骨干作用
  (一)更好地促進民生改善
  1.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不斷提高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和城市“三無”人員、孤兒等困難群體生活保障水平。把困難群眾收入增加作為居民收入倍增計劃的重中之重,落實保障標準增長機制,積極探索城鄉保障標準一體化。(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2.加大醫療救助力度,取消救助起付線和病種限制,穩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頂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完善臨時生活救助制度,落實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4.加強減災救災能力建設,推廣自然災害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受災群眾生活。(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
  5.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力度,基本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現象。(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文明辦、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廳、省法制辦、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
  6.加快構建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省老齡委各成員單位)
  7.開展困境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婦聯、省殘聯)
  8.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
  9.關心困難留守老年人、留守兒童、貧困單親家庭等群體的生活。(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省婦聯)
  10.推動社會福利制度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努力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和滿意度。(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
  (二)更好地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11.建立健全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的“三社聯動”機制,促進政府行政管理與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管理的有效銜接、良性互動。(省委組織部、省綜治辦、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2.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發展基層民主,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加強社區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構建直接面向社區內所有常住人口的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建立為社區居民和流動人口提供公共管理服務的綜合性平臺。推廣“一委一居一站一辦”新型社區服務管理體制,到2015年基本實現全覆蓋。(省委組織部、省綜治辦、省民政廳、省人口計生委)
  13.推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推動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向業務指導單位轉變,推行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等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省民政廳、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
  14.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制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辦法,完善社會工作者薪酬保障和激勵措施。(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更好地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15.廣泛深入地開展“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和“雙擁共建”活動,積極為部隊解難題、辦實事,不斷鞏固和發展“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新型軍政軍民關系。(省雙擁辦、省民政廳)
  16.深入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自謀職業和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認真做好重點對象安置工作,扎實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加快退役士兵經濟補助城鄉統籌步伐,2013年全省統一城鄉退役士兵經濟補助金標準。(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委)
  17.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優撫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增長機制,切實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四)更好地提供基本社會公共服務
  18.積極穩妥推進行政區劃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優化政區規模和結構,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9.撤銷縣級市和市轄區政府駐地鎮,設立街道辦事處。(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0.加強地名文化建設,完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省民政廳)
  21.提高民政專項社會事務管理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公共服務需求。(省民政廳)
  22.深化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省民政廳)
  23.深化殯葬管理體制改革,推行生態殯葬,各地要通過獎勵、補貼等多種辦法,引導和支持生態節地式葬法和殯葬環保技術改造。(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24.建立惠民殯葬制度,到2015年,各地要全面免除本地戶籍無喪葬補助人員基本殯葬服務費。(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五)更好地發展慈善事業
  25.各地要將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文明辦)
  26.完善并落實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省民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27.廣泛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完善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跟蹤、反饋和公示制度。(省民政廳)
  28.實施慈善組織評估制度,促進慈善組織規范管理,提高社會公信力。(省民政廳)
  29.大力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全民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省民政廳、省文明辦)
  30.建立表彰激勵制度,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且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二、加快推進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六)提高民政公共服務設施現代化水平
  31.加快實施社區平臺工程、養老服務工程、福利事務工程、優撫安置工程、防災減災工程和民政信息工程等6件民政“實事工程”。到2015年,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張以上;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及功能達標率達95%以上;各省轄市分別建有1所功能設施齊全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各縣(市)建有1所綜合性社會福利中心;市、縣(市)全部建立符合規范化要求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建成1所示范性軍休干部服務管理中心。(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七)完善和落實優惠政策
  32.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稅務、物價等部門和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單位要支持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研究制定和實施優惠政策措施。(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物價局)
  33.各地要將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予以重點保障。(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
  34.按規定應當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的養老機構等民政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劃撥供地。(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
  35.在調整稅費和水、電、氣、網絡、通訊等要素價格政策時,要實行有利于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民政事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省物價局、省發展改革委)
  三、不斷深化民政體制機制改革
  (八)推進民政部門職能轉變
  36.各級民政部門要圍繞改善民生、創新社會管理和增強公共服務能力,進一步突出工作重點,加快職能轉變。要把教育培訓、科技研發、標準研制等具體事務轉移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把開展等級評定、資質認定、工作評估等事項委托給社會組織;把基本公共服務外的社區便民服務、各類服務運營機構等交給社會組織或市場主體,實現行政職能和社會力量的有效結合與良性互動。(省民政廳)
  37.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委托行業協會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標準,加強行業管理和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提供服務、規范行為、反映訴求的作用。(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
  38.建立健全以群眾需求為導向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機制,應由政府購買服務的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省本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的實施。(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政事業
  39.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和規范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進入法律法規允許的民政公共服務領域。(省民政廳)
  40.完善和落實財政補貼、規費減免、貸款貼息等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參股、合作、租賃、并購等方式參與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物價局)
  41.積極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實施公民志愿服務記錄制度,健全社會志愿服務的長效機制。(省文明辦、省民政廳)
  42.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志愿者相互協作、共同開展服務的機制,增強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效果,提升志愿者服務水平。(省文明辦、省民政廳)
  (十)加強民政政務公開和社會監督
  43.各級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將需要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省民政廳)
  44.進一步細化并及時公布民政專項資金、福彩公益金、重要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省民政廳)
  45.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構,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理財等制度。(省民政廳)
  46.民政部門窗口服務單位要全面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辦事流程、辦結時限,努力提升服務水平。(省民政廳)
  四、努力促進民政工作的對外開放與國際合作
  (十一)擴大對外開放
  47.通過互派訪問學者、交流考察等形式,學習、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理念和成功經驗,加強民政事業和民政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省民政廳、省外辦)
  48.擴大我省社會福利機構、社區等對外開放程度,向國際社會充分展示我國人權保障和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的成就。(省民政廳)
  (十二)拓展項目合作
  49.加強與國際組織、國外政府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民政項目合作。鼓勵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合資、合作方式來我省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50.支持慈善類社會組織與國(境)外慈善組織依法開展項目合作,促進慈善和社會服務工作與國際接軌。(省民政廳)
  51.積極開展人才培養方面的項目合作,采取委托培養、合作教學等形式,培養社會服務和管理方面的高端人才。(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五、切實加強民政機構和隊伍建設
  (十三)加強基層民政機構建設
  52.加強鄉鎮(街道)民政機構建設,規范機構設置。(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53.各縣(市、區)應在核定的鄉鎮編制總額內,合理配備鄉鎮(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務人員,承擔社會救助、老齡工作、社區建設、減災救災、雙擁優撫、民政會計等管理服務工作。人口在5萬人以下的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人口多于5萬人的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4名。(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54.按照預算編制規定將鄉鎮(街道)民政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基層民政工作開展。(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55.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配置鄉鎮(街道)民政公益服務崗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56.在村(居)設立兼職民政協理員,充分發揮他們在基層具體辦理民政事務的作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四)加強民政人才隊伍建設
  57.各地要將民政人才培養納入當地重點人才工程,統籌推進民政行政管理人才、民政企事業單位管理人才、民政專業技術人才和民政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努力培養造就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民政人才隊伍,為促進民政事業科學發展提供堅強的智力支撐和人才保障。(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
  58.不斷優化民政人才隊伍的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專業技能結構,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
  59.推廣實施民政服務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保障服務人員的合理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60.省、市、縣三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執法人員持證上崗,逐步實現執法隊伍專業化。(省民政廳、省法制辦)
  (十五)加強民政理論研究和干部培訓
  61.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民政理論研究,參與相關標準制定,建立成果轉化機制。(省教育廳、省民政廳)
  62.加快民政工作立法進程,建立完善具有江蘇特色的民政政策法規體系。(省民政廳、省法制辦)
  63.加強民政干部培訓,各級民政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崗位培訓制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目標。(省民政廳)
  64.鼓勵各級職業院校開設養老服務管理、殯儀服務等專業,支持各類民政公共服務機構與職業院校合作建設民政技能人才培養基地。(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65.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將社會保障、減災救災、社區建設、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社會工作等列入培訓內容,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在推動社會服務管理方面的能力。(省委組織部、省委黨校)
  (十六)加強民政信息化建設
  66.完善民政社會服務信息支持體系,建設社會綜合救助服務平臺、社會福利信息平臺、社會事務信息平臺,在全省范圍內實現民政信息化網絡上下貫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67.加快建成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提高社會救助科學化水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統計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證監局)
  68.充分利用已有網絡資源,立足社區,建設覆蓋全省的養老服務信息網絡和管理系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
  69.以省轄市、縣(市)域為主體,構建社區綜合管理和服務信息平臺,實現基層電子政務、網上辦事和社會公共服務進社區、進家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
  70.以民政業務應用系統和基礎數據庫為基礎,通過互聯網、呼叫中心、物聯網應用等多種方式,為社會公眾特別是困難群眾搭建信息平臺,為社區、社會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參與社會管理與服務提供數字化環境支撐。(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
  六、健全完善民政事業投入與保障機制
  (十七)加大財政投入
  71.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民政事業投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政府對民政事業的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72.新增財政投入要優先用于救災救濟、城鄉低保、五保供養和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方面。加大社會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投入,積極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省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經濟薄弱地區民政事業發展的扶持力度。(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十八)拓寬籌資渠道
  73.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導,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贈資金、社會資金相結合的民政事業經費籌措機制,支持信貸等資金投向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74.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充分運用財政稅收等多種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民政事業。(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物價局)
  75.創新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社會組織公益創投實驗等資金扶持項目。(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十九)嚴格民政資金管理
  76.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民政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確保民政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或延遲撥付。規范民政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監管程序,保障資金安全。加強民政資金績效評估,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對民政資金的管理職責,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民政資金依法依規使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七、加強對民政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
  77.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民政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為民辦實事工程,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大推進力度。要建立黨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的常態機制,協調解決民政工作中的突出難題。強化績效評估和督查督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定期組織對各地民政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和任務落實等方面工作的檢查評估,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檢驗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省監察廳)
  (二十一)強化協調配合
  78.完善齊抓共管、協調聯動的部門協作機制,形成推進民政工作的強大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能,切實做到部門責任到位、政策落實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省監察廳)
  79.各級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不斷提高管理民政事務、開展民政工作的能力。(省民政廳)
  80.充分發揮各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老齡工作委員會、減災委員會等綜合協調機構的職能作用,統籌推進相關工作。(省雙擁辦、省老齡辦、省減災辦、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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