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關于核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
工程價格的通知
蘇價工〔2012〕316號 2012年10月30日
各省轄市物價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物價局(發改委):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管理,降低建設成本,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江蘇省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蘇價工〔2009〕414號)實施兩年多來的實際情況及近期我省各地開展的成本監審、價格測算結果,現就核定我省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含縣、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準為:南京、蘇州、無錫、常州190元/平方米;鎮江、揚州、泰州、南通160元/平方米;徐州、鹽城、連云港、淮安、宿遷140元/平方米。
二、此次調整政策出臺前尚未送電或已送電但尚未完成與開發單位工程尾款清算的新建居住區項目按新標準計算工程服務費,多退少補。對已送電并完成與開發單位工程尾款清算的新建居住區項目不再進行費用退補。
三、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與當地供電及相關部門溝通聯系,加強對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的監管,督促供電部門嚴格按照省局相關規定執行,并將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向省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原蘇價工〔2009〕415號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之有抵觸的,應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