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農產品
平價商店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價規〔2012〕1號 2012年4月18日
各市、縣(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維護平價商店經營秩序,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平價商店的經營與日常管理,保證平價商店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價格管理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在廣泛調研和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江蘇省農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農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農產品平價商店(以下簡稱:平價商店)建設,規范平價商店經營和管理,促進平價商店健康發展,發揮平價商店“穩價、惠民”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價格管理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價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導下,以市場為主導,通過產銷對接促進農產品產供銷一體化,以相對穩定、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銷售群眾生活必需農產品的商店。
第三條 平價商店設立方式包括: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民種養殖大戶進城開辦的農產品平價直銷店;農副產品經營企業在社區開辦的平價配送店;超市與農業生產基地通過產銷對接建立的農產品平價直銷區;城市集貿市場與農業生產基地對接的非盈利性平價集貿市場和其它有利于農產品平價直銷形式的商店。
第四條 凡在江蘇省縣以上(含縣城)范圍內開辦并經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平價商店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平價商店實行屬地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的制定,指導全省平價商店建設;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并負責所轄縣(市、區)平價商店建設工作的指導;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平價商店建設與日常管理。
第六條 平價商店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城市常住人口和農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等情況合理布局。平價商店的選址應符合國家交通、環保、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平價商店開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
(二)有相對獨立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其中,平價直銷店經營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平價商品面積不得少于平價商店總面積的二分之一);平價配送店經營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大型超市內的農產品平價直銷區經營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便利店(連鎖超市)內的農產品平價直銷區經營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平價集貿市場的經營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經營的平價商品為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產品。主要包括:蔬菜、糧食、食用油、豬肉、雞蛋等五大類。平價直銷店、平價配送店、超市(含超市便利店、連鎖超市)平價直銷區經營的平價蔬菜不得少于15個品種;平價集貿市場經營的平價農產品不得少于50個品種;
(四)平價商店所經營的平價蔬菜銷售價格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以當地價格部門公布的監測數據為準,下同)15%以上,所經營的糧、油、肉、蛋類農產品,其零售價格應低于市場同品種規格平均價格5%以上的幅度;當市場價格大幅下跌時,平價商店所經營的平價農產品的收購價原則上應高于市場平均收購價,銷售價格不高于市場平均價。
第八條 平價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農產品生產、流通情況和居民消費習慣分批制定《平價商品目錄》,報省物價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經營者申請開辦平價商店的,應向所在地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材料(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相關證明;
(五)與農產品生產基地簽訂的產銷協議書;
(六)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對符合要求的,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復審。
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自收到復審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復審,對通過復審的,應予以認定,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平價商店協議書》,授予平價商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未通過復審的,應及時向申請人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 平價商店應認真履行《平價商店協議書》規定的條款,當市場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段、品種、價格和數量,組織調運并投放市場,履行穩價惠民義務。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平價商品價格監測制度,將通過省價格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平價商店列為價格監測點,將本地《平價商品目錄》內的平價商品納入監測品種范圍。
第十三條 平價商店應懸掛全省統一的標識標牌、平價承諾、誠實守信公約、價目對照表。店堂應保持整潔,標識標牌懸掛牢固、清楚、醒目。
第十四條 平價商店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臺賬、質量檢測、可追溯等制度,依法經營。
第十五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應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宣傳、價格誠信、價格監測、價格巡查等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帳簿、單據、憑證等資料。
第十六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主動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二)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
(三)明碼標價經營,標清品名、規格、產地、價格;
(四)平價商店所經營的各類平價商品應符合政府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短斤少兩;
(五)平價商店應保持平價商品貨源充足,不脫銷、不斷檔,不得將少量或限時促銷的商品列為平價商品;
(六)禁止出租或者轉讓門面和攤位,從中牟利;
(七)消費者要求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予以提供;
(八)使用與經營事項相適應并經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
(九)及時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平價商品品種、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資料。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平價商店的考核,考核分為開辦考核、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終考核。開辦考核由省物價局按照《江蘇省平價商店考核驗收辦法》組織實施;日常考核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季度和年終考核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平價商店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平價商店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二)平價商品種類、銷售價格、經營面積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
(三)銷售臺賬等基礎資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四)明碼標價是否規范、價格對照表更新是否及時;
(五)是否按政府要求和合同約定履行保供穩價義務;
(六)是否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凡經省物價局考核驗收合格的平價商店,由省財政發放一次性開辦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下價格主管部門對平價商店的考核結果作為地方政府表彰獎勵的依據,獎勵資金由地方政府從價格調節基金中撥付,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一條 開展“示范平價商店”創建評比活動,發揮典型引導作用,促進平價商店質量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凡經考核合格的“示范平價商店”,統一授予“示范平價商店”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創建活動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凡經價格主管部門考核驗收合格的平價商店,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考核不合格的平價商店應加強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或單方退出的,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收回牌證,視情追回當年補貼資金。
第二十三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后三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