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見
蘇政發〔2012〕54號 2012年4月23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加快推進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文物政發〔2011〕12號)、《中共江蘇省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實施文化建設工程的意見》(蘇發〔2011〕34號)等文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以實施系列工程為抓手,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提高文物保護利用水平,充分發揮文物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中的重要作用。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具有江蘇特點、比較完善的文物保護體系,覆蓋城鄉的文物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監管到位的文物安全防范體系,科學完備、保障有力的文物工作支撐體系。完成“5個100%”的指標,即:江蘇省國家級大遺址的保護規劃編制完成率達到100%,第一批至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大險情排除率達到100%,全省“縣縣有博物館”達標率達到100%,國有博物館一級文物的建賬建檔率達到100%,文物博物館一、二級風險單位的防火防盜設施達標率達到100%。全省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和科學合理利用。
二、主要任務
(一)做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實施文物保護基礎提升工程,及時將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加快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推進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備案工作,完成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建設;全面啟動世界文化遺產、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科學開展考古發掘,建立蘇南、蘇北考古工作站。實施全省文物資源基礎數據庫建設工程,完善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數據庫建設。健全面向應用、重點突出、便于操作的文物保護標準,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二)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和名城名鎮名村中文物的保護與管理。實施重點文物資源搶救保護工程,發揮大運河保護與申遺牽頭城市作用,實施大運河江蘇段沿線重點文物搶救保護項目,積極推進大運河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做好江蘇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推薦工作。抓好世界遺產監管平臺建設,強化對我省世界遺產地和預備項目的管理與監測。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安排建設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確保文物資源不遭受毀滅性破壞。
(三)提升博物館建設與服務水平。實施“縣縣有博物館”建設工程,“十二五”期間,每個縣有一座對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積極扶持行業博物館和民辦博物館發展,健全以國有博物館為主體、行業博物館為特色、民辦博物館為補充的博物館體系。實施博物館展覽展示和服務水平提升工程,創新展覽展示方式和手段,拓展博物館的教育功能、傳播功能和文化休閑功能。堅持博物館的公益屬性,健全博物館免費開放經費保障機制,加強免費開放績效評估考核,積極組織全省館藏文物巡回展覽,充分發揮博物館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愛國主義教育陣地作用。
(四)強化文物執法督察和安全監管。實施文物行政執法提升工程,制定文物行政管理與執法工作標準,推動建立全省文物安全與執法巡查制度及文物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公安、文物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文物市場監管力度,建立文物鑒定準入和資格管理制度,依法規范文物經營行為。實施文物安全達標提升工程,加強文物安全監測平臺建設,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文物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實行文物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十二五”期間,積極創建國家文物安全綜合管理實驗區(示范單位),建成3個省級文物安全綜合管理示范區(示范單位)。
(五)拓展文物資源開發利用途徑。實施文化遺產保護惠民工程,建立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利用評估體系,推動文物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向社區和農村延伸,到2015年,各級、各類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利用率達80%以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文物保護單位免費開放。建立健全嚴格規范、引導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鼓勵具有市場前景的文物資源與產業和市場結合;支持文物旅游、文物創意、文物流通、文博成果出版、文物知識產權等相關文化產業發展;培育博物館文化產品研發基地,創新博物館衍生品和文化產品。實施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工程,每個省轄市建成1處以上大型考古遺址公園。鼓勵對工業遺產、農業遺產、文化景觀、考古遺址公園等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創建具有文物博物館特色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六)推進文物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全面實施文物保護關鍵技術提升工程、文物保護基礎研究推進工程和文物保護科技成果推廣工程。以文物安全防護技術、文物維修保護關鍵技術、博物館展示和傳播服務技術等為戰略重點,增強文物博物館行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基礎研究能力。啟動省級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支持文物博物館機構與社會科技力量共建科研聯合體,積極開展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文物保護領域中的應用,推進江蘇數字博物館建設。依托現有資源成立江蘇省文物保護研究中心和文物保護技術協會,建成2-3個省級以上重點科研基地,實施1-2個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科技項目。
(七)加大文物博物館人才培養力度。實施文物事業人才培養工程,以提高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為重點,加快建設具備多學科成分的文物保護專業隊伍。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館機構資質準入制度和文物博物館專業人員資格準入制度,統籌推進文物博物館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和專業人員培訓工作。加大文物保護人才引進力度,加強中外文物保護人才合作培訓。與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動文物博物館學科建設。健全以業績為依據、以能力為導向的文物博物館人才評價、選拔和激勵機制。從事文物保護的業務技術骨干和頂尖人才,允許以智力、創意、技術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八)擴大文物宣傳和對外交流。實施文化遺產解讀工程,創新文化遺產日、國際博物館日、國際古跡遺址日和江蘇省文物節系列宣傳活動的形式與手段,加大重大文物保護工程和考古新發現的宣傳力度,組織優秀文物展覽、講座進校園、進社區、進軍營,推進文物保護成果融入國民教育。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拓展文物博物館事業的對外交流渠道與合作方式,積極參與我國在國(境)外舉辦的國家文化年、文化節活動,擴大出入境文物展覽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文物保護國際組織及民間機構的交流合作,提升江蘇文化的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和《省政府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44號)要求,切實承擔起文物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明確文物事業發展中長期目標任務;將文物保護的要求納入城鄉規劃,規劃制定前應事先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公共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將文物保護納入體制改革,深化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將文物保護納入領導責任制,列入科學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和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體系。
(二)健全文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充分發揮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的協調指導作用。各地也要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建設,使其與文物保護工作需要相適應。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文物(文化遺產)行政執法,配備專門人員和設施設備。建立文物博物館社會服務中介機構的準入、資助、監管和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文物博物館行業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與學校、農村、社區、企業和部隊等開展共建共享活動。
(三)加大對文物博物館事業的投入。“十二五”期間,省財政繼續安排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重點用于省級及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博物館、紀念館、文物庫房的保護、維修、安防等。各省轄市和文物資源比較豐富的縣(市、區)也要設立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并落實其法定增長要求。對政府興辦的博物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等經費,保證博物館文物征集的必要經費。積極爭取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文物博物館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探索建立文物保護專項基金制度,所得收益專款用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事業發展。
(四)完善對文物博物館事業的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113號)要求,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的旅游單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門票收入的10%,專款用于本景區文物的維修保護;繼續對博物館、紀念館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按規定免征營業稅;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及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支出,在規定比例之內的部分,可按規定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在縣級博物館建設過程中,各地應優先安排用地指標,以劃撥方式供地,有關規費予以減免。引導和規范民辦博物館建設,健全扶持資助機制,優化其發展環境。探索制訂公共財政資金對非國有文物保護維修的資助政策,鼓勵民間文物收藏者將珍貴文物捐贈或委托博物館保管。對文博事業單位改革給予政策、資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允許事業單位留存對外專業服務獲得的收益,用于自身發展。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努力形成政府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