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環保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燃煤發電機組
脫硝設施運行管理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
蘇環規〔2012〕1號 2012年3月6日
各省轄市、縣(市)環保局,各有關發電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11〕119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622號)的有關要求,為規范和加強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促進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我廳制定了《江蘇省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運行管理考核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運行管理考核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促進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622號)以及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11〕11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所有135MW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煙氣脫硝設施的運行管理考核,以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江蘇省電力企業鍋爐煙氣在線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煙氣監控系統”)為考核監控平臺。
第三條 列入考核的機組脫硝設施及CEMS系統必須與省環保廳“煙氣監控系統”聯網,并通過省環保廳組織的驗收。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考核得出的機組脫硝設施運行數據作為核定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核定機組脫硝補貼電價和核定發電企業氮氧化物排污費的依據。
第二章 考核規范
第五條 考核指標:發電機組煙氣脫硝設施投運率、脫硝效率、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氨逃逸率。
第六條 135MW及以上單元制發電機組脫硝設施運行管理考核以發電機組為考核單位。所有發電機組不得設立脫硝煙氣旁路。
第七條 考核內容
(一)機組脫硝設施運行考核期:機組啟動后出力達到額定的50%開始到機組解列前出力降到額定的50%為止。
(二)機組脫硝設施投運率:脫硝設施投運率為考核期內,煙氣脫硝設施投運時間除以考核期時間的百分比。
1、SCR工藝脫硝設施投運時間需同時滿足
(1)對于液氨作還原劑的機組①任一側噴氨流量小時均值大于5kg/h;②任一稀釋風機電流小時均值大于5A;③煙囪入口氮氧化物濃度小時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W型火焰爐堂的鍋爐及2003年12月31日前投運或通過環評審批的鍋爐執行200mg/m3);④機組脫硝效率小時均值(雙側脫硝裝置的取兩側平均值)大于等于50%。
(2)對于尿素熱解工藝的機組①尿素熱解電加熱器運行電流小時均值大于額定值的40%;②尿素循環泵電機電流小時均值大于5A;③煙囪入口氮氧化物濃度小時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W型火焰爐堂的鍋爐及2003年12月31日前投運或通過環評審批的鍋爐執行200mg/m3);④機組脫硝效率小時均值(雙側脫硝裝置的取兩側平均值)大于等于50%。
2、SNCR工藝脫硝設施投運時間需同時滿足
①任一區尿素流量小時均值大于5kg/h;②任一稀釋水泵處于運行狀態;③煙囪入口氮氧化物濃度小時均值小于等于設計值(2013年1月1日起執行100mg/m3限值)。
(3)循環流化床鍋爐
①加裝煙氣脫硝裝置;②煙囪入口氮氧化物濃度小時均值小于等于200mg/m3。
(三)機組脫硝效率
1、SCR工藝:脫硝設施進出口氮氧化物濃度之差與脫硝設施進口氮氧化物濃度的比值,脫硝設施進出口氮氧化物濃度取現場儀表測量值,并經6%標準氧量進行折標。
2、SNCR工藝:不考核脫硝效率。
第八條 當月機組脫硝設施運行數據異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本月考核時間的5%,異常時段如能提供現場脫硝設施正常運行的證據(如DCS曲線等),則投運率按實際情況進行校核。數據異常時間超過5%的應及時向省環保廳報告,否則按脫硝設施未投運處理。
第九條 機組脫硝設施運行管理考核以“煙氣監控系統”生成數據為主要依據,必要時用物料衡算進行驗證。對于驗證結果不符,且發電企業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一律按照脫硝設施未投運處理。
第十條 省環保廳對全省發電機組脫硝設施投運率及脫硝效率數據按月統計,按季度公示。發電企業如對公示數據有異議,應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廳遞交正式書面申訴材料。申訴材料應包括正式書面文件及所申訴機組爭議時段的相關DCS曲線。省環保廳對申訴材料組織審核后將全省發電機組脫硝設施投運率及脫硝效率數據提供給省物價局。
第三章 減排責任
第十一條 發電企業應當履行污染減排社會責任,落實環保部門下達的減排計劃,完成年度目標污染削減量。削減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可用于核減氮氧化物排污費和用于氮氧化物排污權交易。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在企業內設立專門的環境保護部門,統管全廠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的治理和污染減排等環保業務工作。
第十三條 發電企業應當及時準確上報污染減排統計數據,認真填報發電機組全口徑統計信息。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應當及時核對企業端在線監控信息、現場實際情況,確保與“煙氣監控系統”采集生成信息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應當保留完整的DCS歷史數據。包括機組負荷(或煙氣流量)、脫硝設施進出口氮氧化物濃度、還原劑噴入量、脫硝設施進出口含氧量、煙氣溫度等歷史數據,DCS歷史數據需保留一年以上。同時,須保留相應的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資料,如通標氣校核時間點、計量表量程和限值、氮氧化物濃度的量綱(ppm或mg/m3)等記錄。
第十六條 發電企業應當保留完整的污染減排檔案資料:
(一)電廠概況及污染治理工程基本情況:包括電廠簡介、減排工程概況、氮氧化物減排量計算過程和結果;
(二)2010年環境統計基表;
(三)電廠及機組基礎情況表;
(四)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或脫硝設施建設(改造)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五)脫硝設施試運行材料;
(六)“三同時”或脫硝設施驗收監測報告或驗收意見;
(七)脫硝工程實施方案,低氮燃燒改造方案以及通過增加催化劑層數等措施和實施情況;
(八)脫硝設施運行情況月報表;
(九)企業在線監測數據;
(十)環保部門監督監測報告;
(十一)購進煤、入爐煤煤質化驗單;
(十二)氮氧化物減排量測算表;
(十三)匯總表:包括每臺機組裝機容量及其每個月的用煤量、發電量、供熱量、脫硝劑名稱及用量、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十四)耗煤量報表;
(十五)發電量、供熱量生產報表;
(十六)脫硝設施運行臺賬記錄;
(十七)脫硝劑購買憑證;
(十八)脫硝設施檢修記錄;
(十九)現場核查表;
(二十)主要設施照片。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十七條 日常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突擊檢查兩種方式。檢查小組應現場填寫檢查表,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省環保廳每年開展突擊檢查,覆蓋率達到20%以上。被檢查發電企業不得無故阻攔,否則視為拒絕、阻撓檢查。
第十八條 省環保廳在履行檢查職責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現場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發電企業對脫硝在線監控數據有弄虛作假的以及現場儀表偏差大于相關行業標準的,省環保廳予以公開曝光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省環境監測中心及各省轄市、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應按季度對轄區內發電企業開展一次比對監測,比對監測結果按季上報省環保廳并抄送發電企業進行核對。
第二十一條 省環保廳在履行職責時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有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向其上級部門提出檢舉、控告、投訴。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發電企業負責脫硝在線監控系統所涉及的測量、數據采集與傳輸終端等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發電企業應在測量、數據采集與通訊裝置等相關設備發生故障的24小時內在“煙氣監控系統”上填報相關信息,同時報告所在地環保部門,并在批復同意修復時間內完成修復工作。對于未能按時在“煙氣監控系統”上填報相關信息或者未能在允許時間內修復的發電企業,故障時間段按照脫硝設施未投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發電企業負責保障本廠基礎資料、實際運行工況與“煙氣監控系統”生成數據一致。如現場資料、數據與“煙氣監控系統”不一致,發電企業運行值班人員應在24小時內電話報告監控中心并做好記錄、查明原因;對于未能在24小時內報告的,考核將以“煙氣監控系統”生成數據為準。
第二十四條 發電企業未按規定安裝脫硝設施自動在線監測裝置或者脫硝設施自動在線監測裝置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由省級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發電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或者無故停運脫硝設施及在線監測系統,以及未按國家環保規定排放氮氧化物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根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規定,由省環保廳、監察廳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發電企業拒報或者謊報脫硝設施運行情況、沒有建立運行臺賬、故意修改在線監控設備參數的,由省環保廳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發現機組脫硝設施在線監控數據有弄虛作假的,該季度脫硝設施投運率按零處理。未能履行減排責任或未完成省環保廳下達的目標減排任務的發電企業,全年機組脫硝設施投運率按零處理。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情況也作為考核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