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公規﹝2013﹞1號
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省廳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規定(試行)》,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告省廳內保總隊。
江蘇省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全省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營業場所安全,依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收費營業場所,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供電、自來水、燃氣、通信(含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網絡等企業設立、面向社會公眾辦理業務并收費的營業場所。
第三條 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盜竊、搶劫、火災等案(事)件發生。
第四條 設立收費營業場所的企業及其營業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的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收費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條 收費營業場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安全防范工作,有條件的應配備保安員等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六條 設立收費營業場所的企業及其營業場所應當定期對員工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防范技能培訓,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條 設立收費營業場所的企業及其營業場所應當制定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火災為主要內容的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應的處置措施和人員分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八條 收費營業場所應當設置下列必要的實體防護設施:
(一)墻體應為磚混或鋼混結構,墻體厚度不應小于二百四十毫米。在防護性能不低于同等強度時,可采用其他材料,墻體厚度也可降低;
(二)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
(三)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設施,金屬防護欄應整體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墻體,內穿鋼筋直徑不小于十四毫米、間距不大于一百四十毫米,防護欄高度超過四百毫米的應采用鋼質橫梁加固;
(四)設立封閉收款區的,收款區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收款柜臺上方應安裝整體焊接、質地堅固的金屬防護欄,防護鋼管內穿鋼筋直徑不小于十四毫米、鋼管間距不大于一百四十毫米。有條件的可安裝單塊面積不大于四平方米的防彈玻璃。不設立封閉收款區的,收款柜臺應配備投幣式保險箱(柜);
(五)陳列商品的柜臺應當堅實牢固;
(六)存放貴重物品的庫房墻體采用實體磚墻時,墻體應為厚度不小于二百四十毫米的磚混、鋼混結構,或鋼板龍骨結構。庫房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
(七)存放現金等重要物品的保險箱(柜)應符合國家標準并固定于地面或墻體。
第九條 收費營業場所應當設置下列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
(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場所內主要通道、收款區、保險箱(柜)存放處、貴重物品庫房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出入口視頻監控范圍應適當外延,可覆蓋門外區域。視頻監控系統應采用數字硬盤錄像機作為圖像記錄設備,二十四小時進行圖像記錄,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十天,圖像回放應能清晰顯示監控區域內人員體貌特征。有條件的視頻監控圖像應與主管企業安防監控室聯網;
(二)收款區應當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隱蔽位置;
(三)收費營業場所內應安裝入侵探測器,覆蓋營業場所出入口、窗戶、貴重物品庫房、保險箱(柜)存放處等部位,對非營業時間的非法入侵行為進行探測報警。入侵探測器應與公安機關、治安防范組織或主管企業安防值班室(監控室)聯網;
(四)收費營業場所主管企業根據需要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通過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本企業所屬營業場所安全防范系統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條 收費營業場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收費管理制度。營業期間收款處不得離人,所收款項應及時放入保險箱(柜)。保險箱(柜)必須鎖定,鑰匙由專人保管;
(二)現金管理制度。每日收取的現金應由兩人以上或專車送交銀行,也可由銀行、保安押運公司等專職機構按規定上門收取。當日無法存入銀行的現金應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確保安全;
(三)貴重物品管理制度。營業期間陳列、出售商品的營業柜臺不得離人。營業終了應將貴重物品存放至專用庫房,無專用庫房的應存放至保險箱(柜);
(四)防范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技防、物防設施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維護,確保相關設施正常運行;
(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規、規章、行業規范要求建立健全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收費營業場所應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二條 與電信、移動、聯通等企業合作設立的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主要出入口應設置視頻監控探頭;
(二)收款處應配備投幣式保險箱(柜)并固定于地面或墻體;
(三)存放保險箱(柜)的部位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四)嚴格執行收費、現金和貴重物品管理制度,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存放過夜現金和貴重物品。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及時發現、督促整改治安隱患,落實營業場所及其周邊地區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 對在收費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公安機關、主管企業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治安隱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發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