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5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具體操作事項明確補充公告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含)前,已經按照原國家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的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附件3,以下簡稱《試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相應增值稅優惠的,無需納稅人重新提出申請,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確認的原營業稅減免項目信息,或者地稅部門出具的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的相關文書及其他書面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增值稅稅收優惠資格備案或認定。
凡屬于備案類增值稅優惠項目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制作《流轉稅稅收優惠備案告知書》并告知納稅人;凡屬于審批類增值稅優惠項目的,應當制作《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結果通知書》并送達納稅人。
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按照《試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相應增值稅優惠的,應當按規定提供增值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資料,并按《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蘇國稅發〔2007〕127號)規定的程序辦理備案手續。《試點過渡政策規定》的第一條第十四項至十七項增值稅優惠項目,需提供的備案資料要求詳見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江蘇省廣播影視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優惠政策具體操作事項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