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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30 09:52 字體:[ ]

蘇政辦發〔2013〕19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蘇政辦發〔2006〕93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30日

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指揮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為主管理;地方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以免疫為主的預防措施。開展疫病風險評估、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加強防疫知識宣傳,依靠群眾、群防群控,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和能力。
  2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2.1 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省和相鄰省(市)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圍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l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鄰近數省(市)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l4日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市)發生疫情,且疫區連片;或在我省范圍內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或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嚴重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經農業部認定為Ⅰ級疫情的。
  (4)我省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積擴散蔓延。
  (5)農業部認定的其他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2 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省范圍內有2個以上市發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圍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省范圍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相鄰區域或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或農業部認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省范圍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等其他一類動物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5)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省或在我省發生。
  (6)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7)農業部或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3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我省已消滅、但國內其他地區未消滅的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等在我省又有發生。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市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4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4)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 組織體系
  3.1 應急指揮機構
  3.1.1 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發生Ⅰ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可由省長直接擔任。省農委、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廳、江蘇檢驗檢疫局、省工商局、省林業局等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必要時,省質監局、省物價局、民航江蘇安監局、省通信管理局、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南京軍區聯勤部、江蘇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供銷社、省農科院、省農墾集團、省司法廳、省保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法制辦和南京海關等隨時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疫情處置需要,可成立疫情處置現場指揮部。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為:
  省農委: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根據農業部授權發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向國家報告疫情信息;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等;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省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及時報道農業部授權發布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基礎設施建設。
  省商務廳:協調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積極配合動物防疫部門做好屠宰廠(場)的防疫工作。
  省科技廳: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治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省公安廳:密切注視疫情動態、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省監察廳: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和督促落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有關單位和企業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提供運輸保障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疫區(點)內人員防護有關措施的制定和技術指導,開展人間疫情監測預警、健康教育、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者和處置動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預防及醫學觀察,做好病人的救治與處置,參與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統一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接受、分配國(境)內外各界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控。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制定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及參加醫保人員感染疫情致病后的醫保對策。
  江蘇檢驗檢疫局: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動物疫情信息,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參與制定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省工商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市場交易秩序監管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產加工、交易和進入餐飲環節的監管工作。
  省物價局:負責市場價格監測、監管,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按法定程序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
  省林業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監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民航江蘇安監局:負責協調民航飛機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負責通過鐵路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
  南京軍區聯勤部、江蘇省軍區:負責駐蘇部隊系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駐蘇部隊有關防疫資源,支援地方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江蘇省總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部門處置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省供銷社、省農科院、省農墾集團、省司法廳、省保密局、省質監局、省法制辦、南京海關等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3.1.2 市、縣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市、縣人民政府相應建立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機構
  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省農委,負責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
  3.2.1 辦公室主要職責
  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的起草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建立完善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系統;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3.2.2 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結合各自實際,負責本系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協調、管理工作。
  3.2.3 市級、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3.3 專家委員會
  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動物疫病防治、衛生防疫、流行病學調查、野生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經濟學、風險評估、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具體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參與對疑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和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3)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專家委員會。
  4 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全省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省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監測計劃,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監測。
  4.2 預警
  全省各級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及預警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預警級別與疫情級別一致),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及個人。
  4.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
  (2)責任報告人。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4.3.2 報告形式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等形式報告。
  4.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置措施。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Ⅰ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省人民政府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確診,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確診結果應立即報農業部,并抄送省獸醫主管部門。
  4.3.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或疑似染病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同時,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后,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2 分級響應
  5.2.1 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確認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按程序啟動應急響應,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市)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干線交通中斷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決定。
  (1)省和疫區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根據I級疫情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組織動物防疫、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要道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人員等進行檢查和消毒;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省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開展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置,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應急響應措施建議;根據需要調撥省級應急儲備物資,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督導和檢查地方獸醫主管部門應急處置工作;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加強應急處置人員的技術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專家對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置、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組織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按規定及時向國家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疫情信息。
  (3)省衛生行政部門。參與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疫區(點)內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和處置動物疫情等高危人員的免疫、預防服藥和醫學觀察;發生疑似人感染病例后,迅速啟動衛生部門的相關預案進行應急處置;一旦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境外發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加強出口貨物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于疫區內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當地獸醫主管部門采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5.2.2 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確認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或對超出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范圍或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省農委根據情況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機制,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1)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疫;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靠當地政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提請省人民政府請求國家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2)省獸醫主管部門。向農業部報告疫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置;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評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疫情應急處置;及時向有關省(市)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省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省衛生行政部門。一旦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立即參與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疫區(點)內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和處置動物疫情等高危人員的免疫、預防服藥和醫學觀察,協同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感染人。
  (4)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疫情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5.2.3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確認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市級獸醫主管部門向省農委報告疫情,并根據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根據市獸醫主管部門的建議,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范圍或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機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向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申請援助。
  (2)市級獸醫主管部門。對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省獸醫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置情況。
  (3)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加強對疫情發生地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地方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向本省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同時向農業部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5.2.4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級獸醫主管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響應,由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統一指揮相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對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市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省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5.2.5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鄰近地區的應急響應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與疫情發生地密切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準備;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銷售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發生、傳入和擴散;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意識和能力;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5.3 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用品、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進行醫學觀察等。
  5.4 應急結束
  應急響應結束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置后,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農業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批準宣布,并向農業部報告。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市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縣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上一級和省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應急結束后,應將評估報告、封鎖令、解除封鎖令于解除封鎖令下達后5日內逐級上報至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由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報農業部備案。
  上級獸醫主管部門可根據下級獸醫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縣級以上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在緊急情況下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企業開展應急通訊,保障通訊暢通。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成立應急預備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置等疫情處置工作。預備隊伍由獸醫、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的人員和武警組成,且相對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人員。
  6.2.2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疫情監測,做好有關預防控制工作。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負責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 物資保障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應按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定期進行更新和補充。
  6.2.6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對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金制度。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置、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農業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共同制定。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3 培訓演練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對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
  (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置等措施;
  (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
  (3)個人防護知識;
  (4)治安與環境保護;
  (5)工作協調、配合要求等。
  省獸醫主管部門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各地也要定期組織演練。
  6.4 宣傳教育
  各地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的作用,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科學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7 后期處置
  7.1 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獸醫主管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報省獸醫主管部門。
  7.2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及對人員感染致病程度,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委制定。
  7.3 撫恤和補助
  各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其親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有關政策并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4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由政府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7.5 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獎懲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已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我省已消滅、但國內其他地區未消滅的動物疫病:指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等我省已通過消滅標準驗收,但國內其他地區未通過消滅標準驗收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農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預案定期評審,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市及各有關部門制定的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農委備案。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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