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13〕2號
各市建設局(委)、無錫市政和園林局: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83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燃氣工程初步設計管理,決定對《江蘇省燃氣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蘇建法〔2006〕279號,以下簡稱《辦法》)予以修改。現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保證燃氣工程設計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燃氣工程是指燃氣生產、貯存、輸配、銷售設施以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自建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燃氣場站(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場、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調壓站)、管道輸配設施以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自建的燃氣設施等工程。
三、《辦法》第四條修改為:燃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根據發改部門項目核準層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同級審查管理。即省發改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市、縣發改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
四、《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初步設計審查后,建設單位應督促設計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并向審查機關提交初步設計修改文件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安全預評價備案書、規劃選址意見書等相關附件材料。
審查機關對初步設計修改文件及相關附件材料進行復審后,按規定時間向建設單位核發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五、《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為: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等級的燃氣生產及供應業或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管道運輸業評價類別的安全評價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報告須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 江蘇省燃氣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保證燃氣工程設計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工程是指燃氣生產、貯存、輸配、銷售設施以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自建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燃氣場站(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場、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調壓站)、管道輸配設施以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自建的燃氣設施等工程。
第三條 省、市、縣(市)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政府投資的燃氣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根據發改部門項目核準層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同級審查管理。即省發改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市、縣發改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持發改部門核發的《項目核準通知》,在落實相關外部條件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應燃氣設計資格的單位,在雙方簽署設計合同后,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第六條 初步設計文件深度必須符合建設部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有關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燃氣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對其承接的燃氣工程設計質量負責。工程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七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向相應的審查批準機關提出初步設計審查申請并附需要送審的初步設計文件,送審材料須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審查機關在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時應邀請設計、科研等單位的專家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專家審查委員會。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技術、經濟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九條 燃氣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有:(一)工程設計是否符合核準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計方案、投資估算等;(二)工程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要求及規劃部門對選址的具體意見;(三)設計文件是否達到了設計編制深度要求;(四)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燃氣安全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五)工程項目是否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了環保、安全評價等事項。
第十條 初步設計審查后,建設單位應督促設計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并向審查機關提交初步設計修改文件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安全預評價備案書、規劃選址意見書等相關附件材料。
審查機關對初步設計修改文件及相關附件材料進行復審后,按規定時間向建設單位核發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等級的燃氣生產及供應業或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管道運輸業評價類別的安全評價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報告須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等級的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須經負責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出具意見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經批準后的初步設計是建設項目實施的法定依據,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工程量和建設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四條 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如需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藝路線、建設地址等主要設計內容進行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規定程序報請審查機關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建設單位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包括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變更設計的設計單位資格等;
(二)設計變更的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以及設計變更文件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燃氣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