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精神,深入推進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極端重要性
校舍安全直接關系師生生命安全,關系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中小學校舍安全,是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國家和省防災減災總體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實施科教與人才強省戰略、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校舍安全保障工作,進入21世紀以來,先后實施一系列校舍建設工程,建立健全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全省校舍安全狀況得到顯著改善。特別是2009年以來,我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和學前教育五年行動計劃,全面摸清中小學校舍安全狀況,總體完成國家和省定校舍安全工程規劃任務,新建、改擴建一大批幼兒園,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隱患大幅消除,抗震設防能力切實增強,校舍安全建設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升。但全省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保障工作面臨的形勢仍很嚴峻,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任務還相當繁重,特別是不少中小學校舍尚未達到國家抗震設防標準,幼兒園校舍基礎條件總體偏弱,存在大量安全隱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立足全局、著眼長遠,針對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按照國家和省部署要求,結合實際持續推進校舍安全工程,切實加強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建設,不斷提升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保障水平。
二、抓緊完成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既定目標任務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2〕148號)確定的“到2015年所有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全部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標準”要求,合理統籌高中階段學校校舍安全工程,緊緊圍繞提高綜合防災能力,扎實開展中小學校舍加固改造和新建重建,使校舍達到重點類抗震設防標準,切實把校舍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讓群眾放心的建筑。
(一)編制完善工程規劃。堅持不分城鄉、不分公辦民辦、不分學校隸屬關系,覆蓋本地區從小學到高中階段所有中小學,在原有工作基礎上逐校逐棟核實確定不符合國家抗震設防要求的校舍,盡快制定完善到2015年的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規劃,因地因校制宜提出加固改造可行性方案。規劃安排要做到“六優先”,即優先加固改造已列入2010年-2012年規劃但尚未實施的校舍,優先加固改造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抗震設防烈度七度以上地區的校舍,優先加固改造安全性結論和抗震性結論較差、建設年代較久的校舍,優先加固改造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地區及薄弱學校的校舍,優先加固改造需整體實施或短期內不進行布局調整的校舍,優先加固改造教室、宿舍、食堂、禮堂、圖書館等師生密集場所。堅持勤儉節約,能加固的盡量加固,杜絕大拆大建,防止出現豪華鋪張、過度超前的現象,同時避免將已作處理、不再使用或不再需要加固改造的校舍(包括原已拆除或封存的D級校舍、已撤并學校校舍和閑置校舍等)列入規劃。各地要根據工程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強化目標管理,倒排工作進度,細化工作節點,做到任務到校、責任到人,按時保質完成規劃確定的全部目標任務。工程規劃及年度計劃由縣級人民政府逐級報送省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備案。
(二)足額保障工程資金。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66號)要求,認真履行市、縣主體責任,積極籌措到2015年的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規劃所需資金,逐步化解前一階段工程建設所產生的債務。省財政繼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在確定的工程實施期內安排專項資金,根據規劃內應加固改造的實際消除面積數,即列入規劃的經鑒定不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標準并已實施拆除、加固或重建遷建等消險措施的校舍面積數,對經濟欠發達地區、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區給予獎勵補助。
(三)著力解決突出問題。把民辦學校納入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規劃,與公辦學校同時規劃、同步實施、同等對待。將民辦學校校舍安全情況作為辦學許可證年審的首要內容,督促民辦學校舉辦者切實承擔工程實施主體責任,對存在安全隱患但拒不實施加固改造的民辦學校依法取消舉辦者的辦學資格。建立激勵機制,安排獎補資金,鼓勵積極實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民辦學校,支持有意愿實施校舍安全工程但確有困難的民辦學校。省財政按照規劃年度內縣級財政實際安排民辦學校工程獎補資金的一定比例,對經濟欠發達地區、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區給予獎勵補助。認真做好農村中小學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積極落實異地新建學校用地指標,確保工程建設程序依法依規履行。調度利用教育資源和社會可用資源,保證加固改造學校的周轉用房。通過統籌教育部門基建力量等辦法,配齊配強各級中小學校舍建管隊伍。充分發揮校舍安全工程專家委員會的作用,著力強化技術指導,科學確定工程實施技術路線,及時研究解決工程實施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三、加快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
各地要綜合考慮城鎮化建設、人口變化等因素,緊密結合教育事業發展、防災減災、校園建設等規劃和各類教育建設專項工程,按照“明確責任、完善制度,保障資金、抓好隊伍,統籌實施、建管并重”的原則,建立覆蓋全省城鎮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逐步使所有校舍滿足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抗震設防標準和綜合防災要求,努力形成符合國情省情的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保障制度體系。
(一)建立年檢、預警和處置機制。每年組織1次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后需要鑒定的校舍,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相關鑒定,排查鑒定結果錄入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對未達到抗震設防標準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校舍,每年進行1次鑒定;對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每5年進行1次鑒定,優先考慮將部分有條件的中小學建成應急避難場所。各級教育、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及時向學校發出災害預警信息,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發布安全預警,妥善做好師生應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各地要綜合考慮本地區面臨自然災害的危險程度和校舍狀況等因素,區分輕重緩急制定相應的消險年度計劃,及時組織實施、排除隱患。一旦發現D級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應立即拆除停用或加固改造,做到當年出現的危房當年消除。加強校舍安全信息檔案室和管理系統建設,充分發揮管理系統在年檢、監測預警、信息發布、隱患處置等方面的作用。
(二)嚴格項目建設監管制度。認真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標準,全面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新建學校,應開展場址地震安全評估排查,確保學校建在地震斷裂帶避讓距離之外;對新建校舍,應滿足現行抗震設防標準,做到程序規范、手續完備,不產生新的遺留問題;對其他加固改造項目,應采用權威機構認定的科學方法,注重使用省工節本、安全高效的隔震減震等新技術,由經招標確定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實施。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依法加強工程質量監管,使所有項目均處于質量監管受控狀態,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和抗震設防標準。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定期組織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制度,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建立校舍安全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竣工后應按要求設置永久性標牌,注明加固、改建或新建校舍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建設時間。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行全封閉施工,確保師生安全。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強化工程造價和質量控制,防控招投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資金保障辦法。堅持“省級統籌、市縣為主”,將校舍安全保障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地區的支持力度。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積極落實保障校舍安全所需資金。對市、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要統籌整合預算內各類校舍建設資金,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10%比例計提的教育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將省下達的學前教育綜合獎補資金優先用于保障幼兒園校舍安全。對民辦、外資和企業事業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舉辦方負責落實所需資金,當地政府給予支持指導。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幫助經濟欠發達地區建立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對長效機制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按照“應免全免、應減全減”的原則,落實涉及中小學校舍安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費用減免優惠政策。
(四)健全組織領導和責任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是保障本地區校舍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各級教育、發展改革、公安消防、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安監、物價、地震、氣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地要把校舍安全納入防災減災總體規劃,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安全教育時間和課程,加強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安全管理培訓,健全中小學、幼兒園防災應急演練制度,提高廣大師生的防災安全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建立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制度,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接受社會監督。健全校舍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區,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校舍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導致垮塌的,要依法追究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擠占挪用和克扣截留長效機制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玩忽職守影響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