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8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開展行政權力清理、建立權力清單管理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標。按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圍繞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以及政府層級、部門之間關系,以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治理能力為核心,對政府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清理,將行政權力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建立權力清單制度,進一步規范政府部門的職責權限,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為進一步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范圍對象。省、市、縣(市、區)全面開展行政權力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行政權力實施主體包括:省、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及部門管理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并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或單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市、縣(市、區)的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適時開展行政權力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具體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主要任務
(一)摸清行政權力底數。此次清理的行政權力事項,是指由法定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權力等10類。制定政策法規、發布行政決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以及政府層級之間、部門之間及其內部管理職權等不列入權力清單。各地、各部門要對行政權力進行分門別類梳理,做到不漏項、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底數,逐項列出權力名稱、行使主體、實施依據等,形成行政權力清單。
(二)大力清理行政權力。在全面摸清底數基礎上,按照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對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清理,區別不同情況,研究和合理確定權力保留、取消、轉移、下放等意見。
1﹒保留。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充分且確需繼續行使的權力事項,予以保留。
2﹒取消。凡沒有相應法規依據或者法規依據不充分的行政權力,一律予以取消。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確需保留且有充分法律、法規依據的,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要通過法定程序調整為行政許可;可以通過改變管理方式達到管理目的的,調整為其他類型的權力。大力取消與投資、創業、創新、就業有關的權力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雖有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立即予以取消或提請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后予以取消。
3﹒轉移。行規行約制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制定、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預警、行業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推廣、行業糾紛調解等行業管理和協調事項,原則上轉移給行業組織承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水平能力的評價、認定,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管理,原則上交由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認定評價、自律管理。
4﹒下放。確有必要保留且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由省級部門行使的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與利用等領域需要由省級部門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以及涉及跨區域、跨流域聯合執法的事項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提高管理服務效率、便于監管的原則,一律下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凡設定依據規定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除省、市本級事項和需省、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的事項外,一律交給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
5﹒整合。對部門職責交叉、管理分散、職責不清的權力事項,要弄清涉及部門、職責交叉情況及原因,提出整合意見,明確責任主體,做到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一項權力由一個部門行使。對工作內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環節的審查、核準、確認等情況的事項,要按照簡化辦事環節、優化辦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進行整合。
6﹒加強。圍繞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重點在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資源環境、推動可持續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需要強化職能的意見建議。
7﹒限制。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時難以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整或取消的行政權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使用的行政權力,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措施,首次行使后必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和法制部門備案,并實現統一網上辦理、全程實時監督。
對近3年未行使的行政權力,一律列入非常用行政權力。非常用行政權力首次行使時需報同級機構編制和法制部門備案。
(三)做好行政權力清理的統一規范工作。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統一的清理范圍、權力分類、編制標準、審核口徑等編制規范,編列權力事項名稱、權力類型、行使主體、實施依據等,落實本級政府行政權力的清理、審核和確認等工作。省級部門要牽頭做好本系統省、市、縣三級行政權力清理的統一規范指導工作,做到相同的行政權力事項,省、市、縣三級權力名稱、權力編碼、法定時限、收費標準、自由裁量基準等方面的統一,并按規則編制事項序號,逐步建立涉及權力運行所有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等制度規范,實行標準化運行。
(四)公開行政權力清單。經過法定程序確認保留的行政權力,除保密事項外,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權力的名稱、權力類型、行使主體、實施依據等,通過政府網站或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準確、完整、詳細地向社會公開。2014年10月底前公布省級行政權力清單;2014年11月底前公布試點地區行政權力清單;2014年12月底前公布其他市、縣(市、區)的行政權力清單。
(五)優化權力運行流程。編制權力事項責任清單,以流程圖形式將涉及的所有蓋章、中介、收費等環節全部曬在政務服務網上,接受社會監督。按照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制定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細化流程;沒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高效原則設置流程。優化運行程序,簡化辦事環節,規范行政裁量權,明確和強化工作責任,提高運行效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收費,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減少收費項目。
(六)建立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行政權力清單動態調整和管理機制。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需要調整權力事項,機構改革后部門撤并需要調整權力行使主體,管理任務變化需要調整權力運行流程等情況,要及時調整和完善權力清單,經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同時,要及時修訂部門“三定”規定,規范部門職責,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防止缺位、越位、錯位。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建立與權力清單相對應的配套管理制度。
(七)強化行政問責。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違規行使或不當行使行政權力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要深化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建立和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將網上平臺建設成集行政審批、便民服務、政務公開、行政監察等為一體的網上辦事大廳,實現對權力運行的全程、實時監控。制定對違反行政權力清單管理制度的責任追究辦法,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大問責力度,對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三、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是開展行政權力清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直接抓,要把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步驟,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權力清單按照時序進度要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在同級黨委、政府和編委的領導下,會同監察、法制、政務服務管理等部門積極穩妥地推進權力清單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組織、協調、指導,承擔具體審核工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做好權力事項調整涉及法律法規規章修訂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要做好政務公開、優化權力運行流程等工作。監察部門要強化對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推進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落實問責制度。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市)行政權力清理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形成上下對應、相互銜接的工作體系。
(三)突出工作重點。要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權力,作為清理的重點,著力解決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讓群眾切身感受到改革帶來的變化和實惠。要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參與審核,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對于群眾和企業反映強烈的權力事項,可通過座談會、認證會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見,提高權力運行透明度。
(四)加強監督檢查。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重要意義,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要加強對行政權力清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搞形式、走過場,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檢查、重點抽查、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督查,確保行政權力清單制度落到實處。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