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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環保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02-17 12:59 字體:[ ]

蘇環規〔2014〕3號

各市、縣(市)環保局: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格責任追究,保障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我廳制定了《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格責任追究,保障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相關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原因、性質、責任的調查處理。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包括因企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其他事件引發的且環境污染成為主要災害的突發環境事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負責組織對前款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其他事件引發的且環境污染為次要災害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標準,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具體劃分標準執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事發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
  調查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件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章 事件報告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級別做出初步認定,并依照相關規定上報事件信息。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一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第七條 對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四)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五)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先于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信息。
  第九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有關程序進行上報。
  第十條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包括非標準方法測得的定性、半定量結果)、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第十一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值守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接受突發環境事件報告。

蘇環規〔2014〕3號
各市、縣(市)環保局: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格責任追究,保障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我廳制定了《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格責任追究,保障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相關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原因、性質、責任的調查處理。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包括因企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其他事件引發的且環境污染成為主要災害的突發環境事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負責組織對前款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其他事件引發的且環境污染為次要災害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標準,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具體劃分標準執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事發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
  調查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件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章 事件報告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級別做出初步認定,并依照相關規定上報事件信息。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一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第七條 對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四)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五)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先于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信息。
  第九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有關程序進行上報。
  第十條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包括非標準方法測得的定性、半定量結果)、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第十一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值守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接受突發環境事件報告。
第三章 事件調查
  第十三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開展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負責重大及本省社會影響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市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較大、一般及本地區社會影響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
  第十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調查組成員單位應包括法規、應急、環監、監測、紀檢及相關業務處室,并聘請相關的行業專家參加。可視突發環境事件類型通知同級公安、住建、交通、水利、衛生、安監及海事等職能部門參與。調查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事件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件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 事件調查組成員在事件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件調查組的紀律,保守調查的秘密。未經允許,事件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件的信息。
  第十六條 事件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件發生的經過,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及環境損害情況;
  (二)認定事件的性質、級別和事件責任;
  (三)提出對事件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件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件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事件調查組通過現場檢查、勘驗、詢問當事人等方式開展調查工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件相關情況,調取和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作為事件調查的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事件調查組根據調查需要,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組織沒有利益相關且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編制評估報告,并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調查內容包括:
  (一)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周邊環境、水利氣象條件、周邊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等;
  (二)事件發生的原因,包括導致事件發生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等;
  (三)事件的處置情況,包括事件發生后的信息報告、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善后處置等;
  (四)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事件對周邊水、氣、土壤造成的影響(提供監測數據)、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處置產生的費用等;
  (五)涉及人員傷亡、疏散的突發環境事件,還應查明因環境污染導致死亡、中毒、疏散、轉移的人數;
  (六)責任單位履行國家、省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日常環境風險防范等情況;
  (七)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事件調查組根據收集的相關材料和調查情況,組織專家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定級標準進行事件定性定級,并編寫事件調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件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件發生的經過和處置情況;
  (三)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事件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等)和事件性質;
  (五)事件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調查組認為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八)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一條 事件調查組應當自調查工作開始之日起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提交調查報告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事件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須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充分溝通,所有成員在調查報告上簽字確認后,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事發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的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須在調查結束后30日內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事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發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通報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根據通報要求,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件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相關處罰,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件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件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對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賠償。
  負有事件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事件后續處理完畢后,形成事件處理報告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事件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教訓,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事件發生單位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一年內發生3起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約談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暫停審批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七條 事件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件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三章 事件調查

  第十三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開展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負責重大及本省社會影響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市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較大、一般及本地區社會影響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
  第十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調查組成員單位應包括法規、應急、環監、監測、紀檢及相關業務處室,并聘請相關的行業專家參加。可視突發環境事件類型通知同級公安、住建、交通、水利、衛生、安監及海事等職能部門參與。調查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事件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件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 事件調查組成員在事件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件調查組的紀律,保守調查的秘密。未經允許,事件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件的信息。
  第十六條 事件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件發生的經過,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及環境損害情況;
  (二)認定事件的性質、級別和事件責任;
  (三)提出對事件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件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件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事件調查組通過現場檢查、勘驗、詢問當事人等方式開展調查工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件相關情況,調取和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作為事件調查的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事件調查組根據調查需要,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組織沒有利益相關且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編制評估報告,并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調查內容包括:
  (一)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周邊環境、水利氣象條件、周邊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等;
  (二)事件發生的原因,包括導致事件發生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等;
  (三)事件的處置情況,包括事件發生后的信息報告、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善后處置等;
  (四)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事件對周邊水、氣、土壤造成的影響(提供監測數據)、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處置產生的費用等;
  (五)涉及人員傷亡、疏散的突發環境事件,還應查明因環境污染導致死亡、中毒、疏散、轉移的人數;
  (六)責任單位履行國家、省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日常環境風險防范等情況;
  (七)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事件調查組根據收集的相關材料和調查情況,組織專家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定級標準進行事件定性定級,并編寫事件調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件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件發生的經過和處置情況;
  (三)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事件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等)和事件性質;
  (五)事件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調查組認為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八)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一條 事件調查組應當自調查工作開始之日起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提交調查報告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事件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須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充分溝通,所有成員在調查報告上簽字確認后,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事發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的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須在調查結束后30日內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事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發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通報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根據通報要求,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件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相關處罰,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件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件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對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賠償。
  負有事件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事件后續處理完畢后,形成事件處理報告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事件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教訓,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事件發生單位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一年內發生3起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約談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暫停審批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七條 事件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件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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