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9日
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完善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鼓勵全省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創新,以優秀的研究成果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建設、理論發展、人才培養以及決策科學化,加快推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和哲學社會科學強省建設,更好地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本省個人和集體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報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輔讀物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三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
第四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組織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省社科聯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省社科聯聘請有代表性的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專家委員會,并根據申報成果的學科和地區分布等具體情況,設立相應的評審組。
第六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2年評選1次,每次獎勵成果總數50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60項、二等獎不超過150項。
在同一次評選中,每位申報人只能獲得一項獎勵。
第七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標準為: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5000元。
第八條 獎項設定和獎金數額保持相對穩定,如確需調整,由省社科聯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評獎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審核安排。
第九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獲獎成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體現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一;
(二)基礎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新,填補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三)應用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解決國家和區域(特別是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突破,為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普及類獲獎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宣傳黨的創新理論、闡釋解答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傳播普及方面產生良好社會效果。
第十條 申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是本省個人或集體的研究成果、本省個人和集體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申報成果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報。
申報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獎勵的,不再申報、參評。
第十二條 申報人應當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向省社科聯提出申請。申報材料須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省社科聯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公示結束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成果進行審讀評分。
第十四條 評審組在審讀評分基礎上,按照分數優先、兼顧學科(地區)均衡的原則對申報成果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評審組的推薦,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會議應當有2/3以上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參加。其中,一等獎的擬獲獎成果,可進行評審答辯,以到會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2/3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的擬獲獎成果,以到會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1/2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提出的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由省社科聯復核后,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公示結束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評獎結果。
第十七條 公示期間,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向省社科聯提出。省社科聯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八條 依法認定屬于剽竊、剝奪他人研究成果,騙取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由省社科聯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寧缺勿濫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條 參與評獎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與申報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在評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對評審人員,取消評審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社科聯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