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規〔2014〕4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1月24日起,在江蘇省開展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以電子方式存儲的收付款憑證。
二、電子發票的業務和技術標準由稅務機關統一制定,試點納稅人通過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電子發票系統辦理電子發票開戶登記、領用、開具、傳輸、查驗等事項。
三、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范圍限于經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確認上線運行電子發票系統的納稅人,在其經營范圍內開具。
四、試點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應確保開票信息真實、完整,不得篡改、刪除、偽造,并加蓋發票專用章電子簽章,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存儲、上傳開票信息。
五、開具電子發票后,發生交易撤銷或變更,如在發票開具當月的可以作廢,不在當月的,應當開具紅字發票。作廢的電子發票應在電子發票系統進行作廢處理,紅字發票的開具內容應包括原對應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和號碼。
六、電子發票可以在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網站進行查詢驗證。取得電子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網站查驗結果不一致的電子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七、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公告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本公告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第一批電子發票試點單位名單(略)
2、江蘇省電子發票應用試點公告解讀(略)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22日